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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板凳金融”看互联网金融发展与规范

金融时报2016年06月07日01:16分类:有话

核心提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历经了野蛮生长、风险频发阶段之后,面临监管收紧的变局并不意味着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设置障碍,而是通过行业整治荡涤糟粕,回归互联网金融真正的本质,通过适度、分类、协同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使其遵守金融的规则,坚守金融的底线,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开辟一条更广阔的道路。

徐诺金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的新生事物,为我国金融市场注入了极大的活力,显示出蓬勃的生命力。如果我们从银行的起源来看传统金融,可以形象地称其为“板凳金融”,其特点是“守株待兔、等客上门”。与“板凳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则是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平台和区块链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应用推广,使传统金融不得不从“板凳”上下来,并符合信息化时代“平等、互动、自主、大众”的本质,充分显示出低成本、高效率、广覆盖和创新性强等特点。

互联网金融深刻地改变了“板凳金融”的运行方式,但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信用与风险。互联网金融发展得越充分,金融的信用与风险本质就体现得越充分。不重视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互联网金融就会出现风险;不重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正常发展就会受到阻碍。近几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处于一个野蛮生长的监管真空状态。有的平台毫无金融专业知识,就做起了互联网保险、借贷、理财、众筹、支付等专业性很强的特殊金融服务,缺乏风险意识与投资技能,只顾虚假宣传和高息引诱公众,往往是筹集了资金却不知如何为客户投资,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有些甚至把资金用于自己的关联企业、关联项目,或者干脆转移资金进行诈骗。再加上缺少相应的准则来规范投资人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事前对自己的行为责任不清,出了问题不知如何正确应对,引发恐慌,致使平台负责人跑路等恶性事件屡屡出现。如此一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却因成长中出现的问题而发展受阻。以我国的P2P平台为例,目前大部分P2P平台在未取得任何金融业务资格、履行行业准入手续的情况下,却作为信用中介而非信息中介存在。一方面,很多P2P平台存在对借款人资金兜底、承诺高息兑付现象;另一方面,部分P2P平台进行拆包和资金池业务,使原本“点对点”的风险分散机制演变为“点对中介平台”的风险集聚机制。一旦资金池中的沉淀资金出现风险,P2P平台就暴露出问题,跑路、倒闭现象随之涌现。面对这种现象,我们一方面要正确对待,不能谈“互”色变,把互联网金融看得风险极大,因噎废食;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对其放任不管,对风险视而不见,而应正确对待,认真寻求规范之道。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自身发展存在一个大浪淘沙、去伪存真的过程。应该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从一开始就呈现出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征,凭借其独特的互联优势、大数据优势、云计算优势和区块链优势,互联网金融将在改造传统金融、提升传统金融、优化传统金融、发展普惠金融、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完善金融体系、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为金融新型业态的出现提供新的可能。

因此,一方面应留出足够的空间让互联网金融充分全面地展现真正的发展潜力;另一方面也要以创新的态度对其予以规范引导,进行监管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既要借鉴传统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又要吸取其教训;既要重视监管的创新突破,又要规避传统金融监管的不足,并且善于使用互联网的思维逐步形成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 

改变“板凳金融”的监管理念、推进监管模式创新是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在互联网时代,不能简单套用“板凳金融”的思维方式进行监管,而是要尊重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特点和规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理念要体现其“平等、互动、自主、大众”的本质,抓住准入、交易、退出三个环节,突出“自担风险”这个核心,在坚持适度、分类、协同、创新、依法五原则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充分尊重市场优胜劣汰、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规则,体现开放性、包容性和有效性,实现完善的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有效监管和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策略。

首先,抓住准入、交易和退出三个关键环节。在准入环节不一定设很高的门槛、搞审批制,但要履行注册、申报、备案等程序,分别从机构准入、人员准入和业务准入等方面进行监管。准入环节的监管主要是解决经营者进入的真实性、诚实性和后续的可追溯性问题,表示愿意作为一个真实的、有诚意的经营者进入这个行业,并随时愿意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询问。交易环节的监管,要突出透明度管理。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应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进行信息披露。把各种交易流程、交易细节、交易情况全部披露出来,通过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交易过程的透明度、体现互联网交易程序的公正性、预防有关问题企业的出现。交易环节的关键是使各种风险随时可控,使参与者随时掌控经营者的发展情况。退出环节的监管比任何其它规范政策更重要,要通过制定退出规则规范参与各方的权、责、利关系,使各方行为在规范的准则内行动。这一环节的核心是建立一套针对互联网金融特点的退出机制,要抓住互联网金融的破产清算法律这个核心,清晰界定参与各方之间的权力和责任。通过建立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场化退出机制,明确经营失败之后如何进行有效清算,从而有效防范各种跑路事件的发生。

其次,突出“自担风险”这个核心。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要强调自担风险是因为传统金融监管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没有突出自担风险;是因为互联网的自主性要求权责利要对称,在自主决策、自享利益的过程中,关键是要落实风险自担;是因为只有自担风险,互联网金融参与各方才能真正回归到负责任这个关键问题上来。在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中,投资者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而真正有效的教育是市场教育,只有使投资者从失败中吸取教训,他们才会懂得投资的真正含义。因此,要注意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不能泛化。互联网金融风险要由相关参与方在互联网领域自我消化吸收,要防止将互联网金融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防止互联网金融又陷入现实中传统金融那样“大小都不能倒”的刚性兑付困境。

再次,强化行业自律,实现监管与自律并重。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比自觉性更强、效果更明显、作用范围和空间也更大,在我国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缺失的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由行业协会带动所有参与的企业制定自律公约和行业标准,通过自我约束来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行业自律组织要代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利益,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保护、各类别模式发展冲突的协调,以及同业相互监督管理来营造互联网金融良好的市场环境。

最后,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控机制。一是建立适当的风险控制机制。各互联网金融机构应针对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管理、资金流动性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评估、管理和预警机制。二是规范新产品设计。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设计新产品时,应当重点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源头上防范流动性风险。三是建立和完善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规模大小、产品性质、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取充足的拨备和较高的资本金以抵御流动性风险。

总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要监管,但不要过度监管;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要发展,但不能野蛮式发展,发展与监管要齐头并进。建立创新型国家带来的战略机遇和深化体制改革带来的制度机遇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这种良好的发展环境需要我们用有效的监管环境去呵护。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业态,其创新是一种创造性破坏。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历经了野蛮生长、风险频发阶段之后,面临监管收紧的变局并不意味着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设置障碍,而是通过行业整治荡涤糟粕,回归互联网金融真正的本质,通过适度、分类、协同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使其遵守金融的规则,坚守金融的底线,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开辟一条更广阔的道路。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本文转自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金融时报》“共促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专栏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