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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哲学思想统一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认识上的分歧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6年06月14日14:35分类:动态

核心提示:为在大洗牌中生存下来,并享受到行业扩张带来的规模效益,平台企业应主动提升业务合规性,推动自身差异化经营战略,积极配合政府的专项整治,从而增强在小微企业融资、实体经济增长与经济结构升级中的驱动作用。

用哲学思想统一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认识上的分歧

陆岷峰1,杨亮2[1]

1.中国普惠金融发展研究中心,江苏南京210046;

2.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摘要:近六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规模实现了迅猛扩张,同时该领域违法犯罪事件却大量滋生,尤其是P2P平台频繁跑路现象,不仅对投资者权益造成巨大损失,更引起了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广泛讨论。然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争论分析缺乏全面性、客观性与动态性,因而针对行业当前存在的分歧与焦点问题,在详细梳理的基础上,基于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深入剖析了互联网金融关于本质属性、融资成本、小微企业服务、风险监管等方面的内在逻辑,从而理性辨析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内涵、负面问题以及正面效应,能够为推动平台健康成长、科学制定监管政策提供理论指引。

一、引言

经过6年来的迅速成长,互联网金融行业规模实现了超常规增长,其中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等商业模式成长速度尤为惊人,而在“十三五”规划以及《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推动刺激下,行业规模预计于2016年底接近18万亿大关,并在未来5年里仍然维持着超常规增长趋势,在2020年底或将增至43万亿元[2]。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犯罪问题也在大量滋生,以最受关注的P2P为例,截至行业成交规模已累计增至18881亿元,而累计停业及问题总数也增加到1598家,占比达到39.66%,对广大社会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陆岷峰、张盟,2016)[3]。近年来的“互联网+金融”实践,在让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百姓享受更高效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争论或认识误区(陆岷峰、陆顺,2015),因而当前社会各界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态度存有较大分歧,支持方提出它是推进普惠金融与利率市场化的关键抓手,反对方则指出其混沌无序状态已严重破坏了国内金融秩序(陈麟、谭杨靖,2016),同时在互联网金融的理念内涵、业态类型、风险监管等基本方面,我国学者间观点也仍有较大差异。

而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的加速暴露,我国监管机构正在加快政策制定、制度落实的步伐,监管政策持续加压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发趋势。首先,具有纲领性意义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各个业态模式的监管主体,并推动行业加速进入规范成长期(陆岷峰,2015);随后《P2P监管细则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对P2P企业规范经营提出更细更高的标准要求,促使其告别粗放式、混乱式甚至抢占式的扩张状态,高强度的业务合规要求将放大P2P平台间的马太效应;与此同时,国务院牵头十四部委,将于2016年开展为期12个月的全国范围内专项整治,尤其以P2P为审查重点。

可以预见,中国互联网金融即将迈入规范成长的2.0时代,行业内部发生正向存量淘汰的同时,其行业成交规模却仍将持续高速增长(陆岷峰、杨亮,2016)。在此多重背景叠加之下,如何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本质属性,厘清行业发展的正面效应与潜在隐患,科学引导平台企业规范发展,关乎到能否实现行业健康成长,能否合理利用其驱动中国经济崛起,更在某些层面上决定着中国长久发展的大问题。而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创新模式,以传统思维进行分析审视是难以把握到关键点,更无法真正理解该行业内涵与特性,因而亟需基于更加科学客观的分析方法重新理性辨析。

二、互联网金融分歧与焦点的理性辨析

尤须注意的是,尽管当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性问题已引发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尝试从理论或实证方法进行探讨,但其研究大多为从某一角度论述,欠缺论证的全面性、客观性与动态性。而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辩证唯物主义观将唯物主义与辩证法两者融合起来,强调从客观实际出发,兼顾两点论与重点论,是能够更加科学分析事物矛盾运动的基本原理。因此,可将辩证唯物主义观视角应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问题的理性辨析,运用演绎推理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梳理并探讨该行业在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的负面问题与真实价值。

(一)同实体经济发展完全背离?

互联网金融历经六年快速增长后,其行业规模已于2015年底达到15万亿元,特别是P2P网贷与第三方支付更是表现出几何式扩张态势,P2P网贷2016年1-5月累计成交额共有6709.14亿元,较2015年前5月规模增加了1.86倍[4]。然而如图1所示,近6年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却不断增大,2016年第一季度6.7%的GDP同比增长率更是创近二十八个季度的新低。因而有一些学者提出:互联网金融属于虚拟经济范畴,不仅未能展现出驱动实体经济增长的效用,反而存有抢占金融资源、科技人才等负面作用,并且由于平台企业资金池、自融等潜在风险,进而给正常的金融秩序与经济增长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冲击。

图1:2010-2016年国内宏观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趋势

资料来源:中国中小企业网站数据整理

基于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矛盾是联系的根本内容,事物之间联系实质为:事物内部矛盾双方既互相对立又互相统一的联系。因此,虽然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发展态势表现为负相关关系,但并不能仅仅基于数据变化而断言两者发展关系,客观而言,两者关系仍主要为融合互补,即两者拥有相同发展目的,实体经济是互联网金融诞生乃至成长的基石,而后者对前者也具备正向的驱动效用,尤其在经济新常态的关键时期两者更应相互推动。而在现实中,互联网金融也集中体现出积极意义,扮演着传统金融的有益创新者、金融领域的良性促进者以及金融环境的主动建设者,当前选择诈骗跑路的平台企业仅仅是极少部分。根据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调查发现,我国P2P平台企业逾90%的金融资源均投向于中小企业或个人消费,真正意义上将民间资本引流到实体经济中,在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的同时,又极大地激发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增大我国消费需求[5]。因此,企图将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设为矛盾对立关系的,均存在根本性错误,正如“十三五”规划所提及的“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应坚决抵制将两者融合关系割裂开来。

(二)行业本质已脱离金融属性?

鉴于互联网金融理念与运作模式,部分专家及学者强调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实现超常规发展,并对传统金融有着一定的“颠覆”效应,是因为互联网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信息的对称性,因而正如监管政策将P2P网贷定性为“信息中介”一般,提出互联网金融更多地体现出互联网属性,而忽略了金融属性的本质。该定性实际上把一系列问题弄混了,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及监管体系构建均会造成误导,导致经营者难以把握合规底线,而监管主体欠缺及时高效的监管措施(陈放,2016)。

从事物发展规律看,理清互联网金融本质属性,不仅有助于国家监管更合理更有针对性,而且对行业长远和向纵深发展也意义重大。而本质属性的精准定位,必须将两点论和重点论统一起来,既把握事物的主要矛盾,又同时兼顾主次要矛盾。金融就是实现资金的融通,而金融机构则是在该环节中扮演着中介桥梁的角色,该中介作用既包含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两方面。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并非是“互联网+金融”的简易结合,更非脱离现代金融体系的全新事物,而是金融理念融合创新到更优状态的过程,是金融创新升级的过渡形式,并在金融功能方面具有新特征、新技术、新平台、新模式以及新实现形式。

此外,理性审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还需厘清以下三点问题:其一,互联网仅仅是基于移动互联技术与通讯技术而产生的渠道性载体,自身并不能创造或整合任何信息,因而互联网自身既没有筛选配置信息的功能,又欠缺识别信息真假的功能。因此,虽然互联网能够提供信息传播的快捷渠道服务,但也由于虚假信息的混入而加剧信息不对称问题。其二,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等创新数据处理与技术模式,互联网事实上发挥着更为高效的信息利用渠道。然而,大数据所利用的信息数据,因为格式、指标、口径以及制式等区别,难以在同一维度汇聚并解决实际问题;而云计算优势则为能够同时运行分析海量信息,核心技术设备为巨型高速计算机、计算机组群,与互联网既可相接也能独立。可见,大数据、云计算并非是互联网的独有能力,而应是在后者之外的创新延伸。其三,基于金融视角,信息对称度揭示了金融产品定价是否充分反映了风险水平,对于金融交易双方而言均是十分关键。正由于金融具备处理信息不对称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以及运作体系,欧美等学者均将金融业纳入到信息产业范围[6]。因此,当前认为互联网具备处理信息不对称作用,而忽视金融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能力,从而强调互联网可基于该作用机制引发金融颠覆,实质上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

(三)贡献度远低于传统金融?

作为创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涵盖了资金池、自融以及违规金融杠杆等风险隐患,平台企业企业一旦遭遇由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引发的兑付危机,群体性挤兑极易在短时间内击垮“实力雄厚”的平台企业(胡坚,2016)。自进入2016年以来,问题平台增量已大于新增平台数,即平台内部出现存量淘汰,而基于一季度问题平台类型视角发现,跑路、停业、提现困难的比重分别占到49.23%、37.69%、11.54%[7]。基于日趋频繁爆发的风险事件,某些学者指出行业或将面临景气转折点,内在逻辑既有行业自身周期性转变的原因,更有实体经济优质资产减少、企业与家庭部门资产负债压力增大的综合影响,综合考量互联网金融的正反面作用比,指出其贡献度是远低于传统金融的。

表1: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各项对比

对比项目

互联网金融

传统金融

用户

长尾

头部

强流动性偏好

综合各类流动性偏好

产品/服务

一体化(闭环)

单项金融服务

早期标准化,后期基于大数据的个性化

基于人工的个性化

成本

低边际成本

高边际成本

收入

多元:金融服务或其他收入

单一:金融服务收入

风控

大数据

结构化信用数据

资料来源:根据网上资料整理所得

根据唯物辩证法原理,在评价复杂事物时应强调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其中“两点论”指既需关注主要矛盾又不能忽视次要矛盾,需同时兼顾矛盾的主、次要方面,因此评价互联网金融贡献度时,不应偏重于强调行业风险,还需关注其所发挥的传统金融无法替代的金融功能。互联网金融并不能完全颠覆传统金融,但基于金融和信息技术的融合创新,可实现金融产业链的分工与细化,弥补传统金融两方面的服务盲区。其一,互联网金融极大地拓宽了金融服务范围,具有推进普惠金融的战略价值,有效提升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尽管网贷平台客户群带有“草根”特征,即信用及财富水平均逊于传统金融的优质客户,但这毋庸置疑是尚未深度开发的金融市场,只要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合理控制风险,则可以将传统意义上的“垃圾客户”升级为优质客户;其二,互联网金融能够满足中小公司筹资的时效性问题。小微企业对于资金的按时到账、使用灵活的要求较高,而银行机构的放贷流程复杂、审核周期过长,因此银行机构并非是中小微企业的最佳融资方式,于快捷性、时效性以及专业性方面,P2P模式均拥有较大优势,真正地高度契合了中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特性。

(四)反而加重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

尽管“互联网金融对于中小微企业发展具有驱动效应”得到了广泛认可,但中小微企业筹资受限的困境不仅传统金融无法根除,互联网金融同样难以解决,甚至指出后者反而加重了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鉴于中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抵押物缺失、管理水平低等不足,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以低成本提供金融服务,P2P网贷等创新金融同样难以实现(史贞,2016)。从数据来看,早期P2P利率极高,动辄高达20%、甚至30%以上。而目前行业综合利率成持续走低趋势,集中在8%—12%,但相较于银行机构贷款利率仍然过高,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P2P网贷模式事实上抬高了企业融资成本。

图2:中国P2P网贷行业部分指标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盈灿咨询、网贷之家相关资料整理所得

矛盾的特殊性表现为不同事物的矛盾存有差异化特性,事物自身的矛盾于各个成长期同样存在差异化特性,并且事物矛盾的双方存有各自特性。基于矛盾特殊性的原理,考虑互联网金融相关问题时需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管P2P网贷利率远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但并不能就此否定互联网金融的正面效应。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技术打通信息通道、以数据分析信用历史,基于快捷高效的支付方式与低门槛高利息的投资服务获取投资客户,利用对企业客户的现金流、物流、信息流等信息的整合处理,为小微企业提供快速的线上融资服务,在大幅提升用户粘度的同时,也有效削减了P2P平台的经营成本(陆岷峰、杨亮,2016)。其次,尽管P2P网贷10%左右的利率确实较高,极易造成融资方筹资成本过高的错觉,但截至2016年5月底,P2P综合利率已降至8.91%,较上年5月的14.54%降低了38.72%[8],网贷行业利率回归理性已成大趋势,而前期高利率是以牺牲平台利润来获取投资人,并不能完全解释为P2P贷给企业的成本很高。其三,同时,P2P行业的90%以上资金均是投向于中小微企业,并且由于小微企业的高风险导致其高贷款成本,即使从银行机构或民间金融借贷也难以获得更低成本,并且无法得到如P2P网贷的快速、足额、期限灵活的借贷服务,因此P2P网贷能够有效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并在某些层面上削减了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成本。

(五)如何真正实现互联网金融的高效监管?

伴随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持续创新与渗透,传统金融业也因此受到遭受巨大冲击,金融理念与商业模式逐渐创新延伸,导致当前政策法律无法完全覆盖到各类新兴组织、产品与业务,从而产生了诸多创新的“监管空白”与“灰色地带”(潘锡泉,2015)。尽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继出台,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2.0时代已经到来,然而各方认识及监管思维尚处于模糊状态下,如何真正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始终是各方关注重点,毕竟在声誉风险异常敏感的当下,监管不当或力度过大极易导致投资者挤兑、平台企业倒闭。

图3: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理念特性与风险类型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盈灿咨询、网贷之家相关资料整理所得

“矛盾”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观的重要原理,矛盾的主、次要方面相互关系的原理,表现对待问题时应当既要全面,也要分清主流与支流,从而进一步认清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联系、发展的观点。因此,基于图3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理念特性与风险类型对比,行业的监管整治应从“产品逻辑+机构逻辑+分业监管”,加快向“大数据监管”过渡转型:首先,亟需深度细分各个业态的具体监管措施。当前监管思路并未理顺或覆盖国内混乱状况下概念范畴,现实中组织机构、产品、渠道等大量要素混合,鉴于各个业态的业务运营与风险特征存有差异性,因而无法实施统一化监管。因此,监管体系的构建急需摆脱监管主体分割、围绕机构对象的传统思维,基于各业态模式的深度疏理以及各监管主体的协调合作,来有效应对互联网信息技术产生的隐性风险与不确定性;其次,应加快处理各个业态深层次的根本矛盾。以最受关注的P2P跑路事件为例,其基于互联网的资金配置服务中出现各类无序现象,最为深层次的原因是由于国内民间金融欠缺有效引导与法律监管,可见推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规范化进程,才是实现P2P网贷健康有序成长的正确路径。再以相对规范的第三方支付行业为例,其近些年来同样暴露出一些风险问题,而根本原因也是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冲击,推动传统电子支付、渠道、清算等模式发生颠覆,进而导致原有规则愈发难以适应零售支付市场的迅速转变,亟需着力于“打好制度根基”;最后,还需加快构建多层次的监管机制。其一,鉴于互联网金融各业态无法简单纳入现有分业监管体系下,即当前“归口管理”并不一定是最优决策,且由于有益创新或灰色创新均发生于各监管部门的权限交叉或空白地带,仅仅将监管政策落实为“各管各的孩子”,显然无法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目标,因此当下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应是工作重点。其二,诸多投融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难以纳进当前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中,并各个地方政策具有差异性,因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同样十分关键,需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引导责任与监管义务。其三,由于制定并实施法律约束是最终、低效率且高成本的监管手段,同时监管机制往往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形态的日益创新变化,因此该行业的健康成长需以自律监管为基点,以行业协会为引导构建自律规范的良性生态环境。

三、结论与建议

基于唯物辩证法原理下的论证,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以融合关系为主,其本质属性仍为金融,真实贡献度并不低于传统金融,对中小微企业成长具有驱动效应,而其监管体系的构建需契合行业特点,加快向“大数据监管”转型。截至2015年6月末,我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缺口已有22亿元[9],到2020年底或将增大至30万亿左右,而作为推进普惠金融的关键推手,互联网金融或将拥有更多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还将对引领着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四新经济”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因而,在“十三五”规划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双重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必须展现出削减信贷成本、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战略价值,主动服务于激发实体经济增长活力、推进经济结构升级。

现阶段,虽然我国宏观经济下去趋势仍未消退、互联网金融监管强度持续强化,但从P2P行业成交规模增量、小微企业资金缺口变化、监管政策基调以及个人投资理财需求等成长基础的视角分析发现,“十三五”规划期间互联网金融成长性问题是无需置疑的,行业仍将拥有较为强劲的可持续成长活力。而另一方面,行业内部不断加强的存量淘汰趋势却是不可忽视的,平台同质化竞争将加快驱逐“劣质平台”,互联网金融整体的发展趋势无法确保各平台的生存发展。因此,为在大洗牌中生存下来,并享受到行业扩张带来的规模效益,平台企业应主动提升业务合规性,推动自身差异化经营战略,积极配合政府的专项整治,从而增强在小微企业融资、实体经济增长与经济结构升级中的驱动作用。

[1]   [作者简介]陆岷峰,男,汉族,(1962-),江苏金湖人,教授、博士,南京财经大学中国区域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中国普惠金融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江苏银行总行董事办高级会计师;通信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3220室,邮政编码:210001,联系电话:025-58588436,15150501962,电子邮箱:jslmf@263.net

杨亮,(1991- ),男,江苏南京人,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硕,研究方向:金融风险管理。电子邮箱:1447034780@qq.com,联系电话:15951892697。

[2]       数据来源:中投顾问《2016-2020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3]       数据来源:陆岷峰,张盟.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经济犯罪的理性审视与治理对策[J/OL].西南金融, 2016(08).http://ezlibrary.sufe.edu.cn:2070/kcms/detail/51.1587.f.20160525.1458.022.html.

[4]       数据来源:网贷之家《2016年5月p2p网贷数据报告》。

[5]       资料来源: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江苏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报告(2015)》。

[6]       参考资料:《盛松成:从P2P看金融的传承与创新》。

[7]       数据来源:第一网贷《2016年5月份全国P2P网贷行业快报》。

[8]       数据来源:零壹研究院《2016年5月P2P行业贷款余额达5674亿元》。

[9]       数据来源:广发银行《中国小微企业白皮书》(2015)。

参考文献:

[1]陆岷峰,张盟.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经济犯罪的理性审视与治理对策[J/OL]. 西南金融,2016(08).

http://ezlibrary.sufe.edu.cn:2070/kcms/detail/51.1587.f.20160525.1458.022.html.

[2]陆岷峰,陆顺.网络小贷可以解开小微企业融资难死扣[J].银行家,2015(2):25-31.

[3]陈麟,谭杨靖.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发展趋势及监管对策[J]. 财经科学, 2016(3):7-12.

[4]陆岷峰.互联网金融进入规范发展期[J].中国金融,2015(15):34-35.

[5]陆岷峰,杨亮.网贷企业发展中的矛盾及解决对策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6(1).

[6]陈放. 互联网金融的新业态属性及监管研究[J]. 浙江社会科学, 2016(1):180-186.

[7]胡坚. 浅析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防范[J]. 人民论坛, 2016(1):66-67.

[8]史贞.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研究[J]. 经济体制改革, 2016(2).

[9]陆岷峰, 杨亮. 供给侧改革下商业银行机遇、使命与对策[J]. 西南金融, 2016(3).

[10]潘锡泉.我国P2P网贷发展中蕴含的风险及监管思路[J].当代经济管理,2015,37(4):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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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