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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期待更多金融支持

金融时报2016年06月20日09:17分类:动态

核心提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现有金融主体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有更多的期望,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研发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模式和金融产品。

前不久,宜信普惠联合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共同发布了《四川农村金融发展白皮书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调查》,这也是我国首部以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为内容的白皮书。根据白皮书的调查结果,目前农村金融产品仍较为单一,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农村金融市场格局并未根本改变,除了私人借贷外,正规的农村金融市场仍然由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主导。

调查还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现有金融主体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有更多的期望,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研发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模式和金融产品。

由于金融的高度市场化与农业的天生弱质性之间存在矛盾——金融机构“嫌弃”农业生产利润低、风险高,农业经营主体“怪罪”金融机构为富不仁、嫌贫爱富,导致金融服务农业经营的质量和水平一直广受社会质疑。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能从各种新闻报道中看到我国其他一些地方有成功的金融服务农业经营的模式,如湖北“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期货市场”的银丰模式、黑龙江“农场+保险+期货”的赵光模式、辽宁“公司+农户+信贷”的朝阳模式等,这些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使金融服务与农业经营完美地融合在一起。

从上述成功的金融服务模式中不难发现,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在被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所重视,包括银行、期货、保险在内的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将金融服务农业经营的着力点聚焦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发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引领作用,坚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这充分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未来我国建设现代农业政策支持的着力点,当然也应该是金融支持的着力点。

在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模式下,银行贷款是金融机构服务农业经营最主要的金融产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在信贷资源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越来越明显。信贷资金是逐利的,当面临较大风险,且缺少风险补偿机制时,银行对农业经营的惜贷便是市场机制的结果。银行是现代企业,我们不能期望银行在服务“三农”时成为“慈善机构”。银行是否贷款,贷款的利率高与低,关键还要看银行的服务对象能否给银行带来相应的综合收益。

目前除个别地区的个别农产品还享受国家的保护价政策外,绝大多数农产品都是直接面对市场,农户家庭经营的市场风险完全暴露。当某个项目出现超额利润时,农户家庭经营又很容易形成“羊群效应”,大家跟风上,导致产成品过剩。农户家庭经营还是靠天吃饭,虽然有政策性保险,但又很难做到每家每户的项目都应保尽保。农户家庭经营面临的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存在,且没有保险保障及风险对冲机制,即便银行对部分项目给予贷款,出于利息覆盖风险的考虑,贷款的利率通常也是很高的。个别贷款利率甚至高于项目的利润率,造成农民辛辛苦苦却为银行“打工”的局面。

实践证明,农户家庭经营由于规模小、风险大、经营分散等原因,除存款、信用卡、小额信贷、支付结算等一般性公共金融服务外,不会受到金融机构太多青睐。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规模化、集约化道路则有可能赢得金融机构的芳心。

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类风险的抵抗能力显著增强、市场信息的获取能力显著增强、盈利能力显著增强,银行给他们提供贷款风险小、收益大。其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标准化显著增强、市场价格风险的对冲需求显著增强,期货经纪公司可以为其提供农产品期货服务。再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显著增强、生产经营的风险补偿需求显著增强,政府部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可为其提供更为专业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服务,使其不再看“老天爷”的脸色行事。

诚然,农业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道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服务农业经营应该长期维持现状。当前,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营销战略,密切联系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挖掘潜在客户群,不断研发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需要创新产品和服务,通过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功合作,形成金融服务与农业经营融合的良好局面。 

[责任编辑: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