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金融 > 互联网金融 > 动态 > 范文仲: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应更侧重业务风险特质

范文仲: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应更侧重业务风险特质

上海证券报2016年08月01日10:18分类:动态

核心提示:要充分识别互联网金融创新背后的风险扩大化因素,更加侧重根据业务风险特质进行监管。一些基本的监管原则必须遵守。”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7月31日在参加第六届上海新金融年会暨第三届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时表示。

要充分识别互联网金融创新背后的风险扩大化因素,更加侧重根据业务风险特质进行监管。一些基本的监管原则必须遵守。”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7月31日在参加第六届上海新金融年会暨第三届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时表示。

他认为,既要认识到中国具有创新基因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带来的便利,也要吸取教训,未雨绸缪,进行制度的配套创新,不能亡羊补牢,事后整顿。

范文仲表示,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备受关注的金融现象。但是这仅是金融创新长河中,在不同的纬度迈进了一小步而已。

比如在支付领域,网上支付、移动支付,包括微信、支付宝和区块链等,好像都是非常新的创新,但其本质是为了促进人类经济社会的商品交换,使商品交换在更大范围、更快的实现,增加社会的福祉。网络小贷、P2P等有很多名字,它的意义是使网上借贷成本降低,使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通过大数据方式得到大大的优化,所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不过范文仲强调,现阶段一定要认识到随着互联网时代金融社会化程度加深,金融风险不是没有了,而是大幅上升了。因此,一些基本的监管原则需要把握。

首先,必须有准入标准。在互联网时代,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其实是加剧的。一个小公司,如果不遵守规则,发展可能就会快。但一个好公司,遵守规则,发展可能就会慢。金融逆向选择的情况下,一定要有准入标准,否则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

比如,金融信息中介,此前总认为它仅是信息中介,是科技的公司。但是这些金融信息中介,有些也进行金融的风险定价,而风险定价是金融的本质职能。因此,一定要有合适的准入标准。

范文仲还表示,金融机构不能按照名称监管,因为环境变化太快,一定要按照金融业务的风险特质来进行监管。不管叫银行、信托、保险还是叫P2P、众筹,只要进行社会化的资金归集,就一定要有牌照。如果机构会遭受损失,就一定要有吸收损失的能力,资本拨备要跟上。此外,只要这些业务具有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的特点,一定要有流动性的规则适应。另外,所有的金融机构,只要扮演了重要的金融市场功能和中介功能,最好还要有恢复与处置计划。

范文仲认为,一定要做到鼓励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的平衡。目前,新型互联网金融公司一旦规模上升风险会陡增,监管标准、强度也需要大幅上升。因此,互联网金融创新要更多强调认识全面的风险,而管理部门也要有更清晰的原则。(孙忠)

[责任编辑:韩延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