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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与风险性统一是互联网金融基石

上海证券报2016年10月26日09:35分类:有话

核心提示:无论是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还是市场管控引导,都应力求其技术性与风险性的统一。否则,互联网金融总会受到“行为边界被无所畏惧跨越、收益风险覆盖被义无反顾漠视”的困扰。当技术性泛滥时,行为方式就不可能有底线;当风险性被轻蔑时,行为选择就不可能有约束,商业模式就无法持续。

杜静

明确以“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六方面为重点的中央17部委专项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引导这一业态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性、基础性和趋势性矫枉纠偏行动。无论是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还是市场管控引导,都应力求其技术性与风险性的统一。否则,互联网金融总会受到“行为边界被无所畏惧跨越、收益风险覆盖被义无反顾漠视”的困扰。当技术性泛滥时,行为方式就不可能有底线;当风险性被轻蔑时,行为选择就不可能有约束,商业模式就无法持续。

从2013年算起,我国互联网金融不到四年已经历了“萌芽期、成长期、繁荣期、问题爆发期”等阶段。这一新生业态在展现特别生命活力的同时,因“压缩空间”式的超常态发展,也带来了一连串“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问题,并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当下,中央17个部委单位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专项整治,正是引导这一业态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性、基础性和趋势性矫枉纠偏行动。

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就是技术与风险的结合,技术的外张力和风险的内敛力构成了这一业态的基本属性。互联网金融问题相对集中爆发,本质上是技术性超然于风险性的积累性结果,是技术性与风险性没有统一的过程性产物。互联网金融可生产出多种商业模式和市场形态,但必须受风险经营特质的内在约束,这既是底线原则又是基础标尺。互联网金融出现的乱象,正是背离甚至践踏了这一底线原则和基础标尺的结果。

从技术性上说,互联网金融出现的乱象是放大了技术的原生能量,形成效率格局畸形下的财富增值和分配方式,随着经营内容的深入与经营形态的高端,这种技术泛滥体现得愈发明显。我国互联网金融大致经历了中间业务(支付结算)→负债业务(存款)→资产业务(贷款)等三个阶段,这吻合商业银行发展内容与形态从低级到高级的变化过程。在互联网金融的中间业务发展阶段,由于支付业务只涉及资金在不同市场对象中的单一转移,又常与消费行为联系在一起,技术性对资金支付整体效率的提升起了积极作用。在互联网金融进入负债业务发展阶段后,先前因为消费而被动产生的结算性资金格局,转变成了以追求“间歇”资金增值而主动获取资金牟利的现实,技术性泛滥此时初露端倪。主要体现的是模糊实体商品消费性特征而尽可能多获取纯支付性“间歇”资金,将“流量获客”作为行为选择的起点和终点。同时,对累积的“间歇”资金,利用不同金融市场相对分割的阶段性漏洞,通过资金市场化与非市场化利率套利,比如从网络募集资金并改变市场身份中,获取比商业银行活期存款更高的同业存款利率。在互联网金融走入资产业务发展阶段时,技术性泛滥达到极致,出现了混淆消费性客户与生产性客户的倾向,加上市场监管和投资人风险教育缺失,以及商业银行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客户的“吸附式”顶托,以P2P为典型代表资产业务便野蛮生长。

这时的技术性更多体现发现和获取客户的动机与能力,甚至在众多噱头中以降低市场“门槛”方式实现这种动机和能力,冲击甚至颠覆传统金融模式与内容。在此过程中,风险约束的内在要求被抑制,风险性与技术性统一的不协调被拉大。

从风险性上说,互联网金融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回避或没有真正解决好“市场行为的边界约束、财富来源的对象实体和风险成本的经济分担”等风险管理的基础性问题。应当承认,我国传统金融生态问题多多,利用互联网技术去改造和改变,是必然选择。但在此过程中,互联网金融的行为方式与边界绝不能随心所欲。跨界经营甚至模式颠覆,可以是一条路径,但不是唯一路径;可以是一种方式,但不是绝对方式。放大技术性能量而漠视行为边界,必然导致市场力量的混沌式分化,不选择与乱选择行为交织。互联网金融进入更高一级发展阶段后,以财富增值获取更多客户或者说流量客户,必须守住财富来源实体化这一根本。如果动摇这一根本,就会动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基础,就必然走向要么“钱生钱”的自残模式,要么被动演绎为“负债覆盖负债”、“资产延续资产”的庞式游戏,拖曳整个金融生态向资金“脱实向虚”方向偏移。这一过程中,还存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成本的超然转移问题。以风险成本的透支性运作,既“烧钱”买客户并形成客户流量,又偷借市场原有体系主要是商业银行资源,转移和漏出应该支付的风险成本。这成为创新偏失的重要能量,出现产品创新、风险穿透和成本分担不匹配、不经济的怪象。

“互联网+”可以创造和创新出众多新模式、新业态,但已形成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和业态,则有其特别的规定性,这是由金融经营风险的特性所决定的。任何一种金融活动的完成,都必须建立在“二次交易”的基础上,这是不同于实物商品“一次性交易”的独有风险性,且这与收益覆盖性密切相关。我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受体制、机制和观念、方式的影响,相比较于发达国家和经济体,存在着更多和更大以风险管控能力的改善,提升收益能力的可能和空间,这既是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短期内快速发展的重要环境性条件,又是某些领域昙花一现的内在约束性因素。互联网与金融结合,的确触摸到了传统金融“覆盖性”的某些痛点,形成了推动金融生态优化的某些力量,并快速获取了部分市场客户。但是,互联网金融并不是所有“风口”都能让“猪”飞起来,从“流量客户”到“流量变现”的商业逻辑,与金融业态的“二次交易”存在本质矛盾与冲突。

技术性与风险性的统一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石。技术的运用必须以风险的可控为前提,风险的可控又必须以技术的扩展为支撑,这既是标准又是方向。受市场复杂因素的影响,某个阶段、某个领域在偏离这一方向中,业务和业态的发展可能会出现短暂的“热闹”,但这一定是假象,是一种恶化整体结构效率的局部力量扭曲式平衡,而金融风险的趋势性力量必然要打破和改变这一平衡。

这次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提出了“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的原则,并明确了以“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六个方面为重点。其实,无论是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还是从市场管控引导,应力求其技术性与风险性的统一。否则,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总是会受到“行为边界被无所畏惧跨越、收益风险覆盖被义无反顾漠视”问题的困扰。当技术性泛滥的时候,行为方式就不可能有底线;当风险性被轻蔑时,行为选择就不可能有约束,商业模式就不可能持续。

(作者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起草专家之一、资深财经评论人)

[责任编辑:韩延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