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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投资金融消费者侵权行为频发原因与对策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7年02月04日21:34分类:有话

核心提示:为有效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必须明确监管责任,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协同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加强金融风险事前防范;逐渐打破刚兑,提升“轻资产”运营能力;加强金融服务和产品供给方管理,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培育合格投资者;拓宽金融纠纷解决渠道,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

作者:陆岷峰 南京财经大学中国区域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教授

张欢 南京银行南京分行

摘要:金融的快速发展丰富了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互联网与金融跨界融合程度加深,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如雨后春笋般般涌现,金融服务半径不断扩大,人们能够享受到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但当前我国金融创新缺乏规范管理,特别在经济发展进入L型筑底期的背景下,金融风险集聚效应明显,2015年底以来,频繁爆雷的线下理财公司把行业发展推向风口浪尖。由于传统金融机构发展进入瓶颈期、新型金融创新降低了准入门槛、金融产品复杂性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资水平不足等原因,金融风险从个体蔓延到群体,涉众投资金融消费者侵权行为频发,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增大。为有效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必须明确监管责任,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协同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加强金融风险事前防范;逐渐打破刚兑,提升“轻资产”运营能力;加强金融服务和产品供给方管理,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培育合格投资者;拓宽金融纠纷解决渠道,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

关键词: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风险;金融消费者;

一、引言

金融的发展丰富了金融产品种类和金融服务方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拉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除了传统的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比如银行、信托、券商、基金、保险等,金融消费者还可以购买互联网金融等创新产品和衍生金融服务,金融消费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成为我们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但美国次贷危机对经济特别是金融系统强大的破坏力把金融消费者保护推向前台,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力是致使此次危机的主要因素之一,如何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各国纷纷对现有监管体系进行反思,避免监管缺位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加强审慎监管的同时,把消费者保护放在重要地位。金融消费与一般的商品消费有明显差异,金融产品的跨期性使其更具风险特征,不确定性和风险较大,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的贪婪特点使得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利处置,合法权益屡受侵害。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权益受侵害不仅仅意味着经济上的损失,对金融业的信心会逐渐降低,不利于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关乎消费者利益,还对促进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当前,我国新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发展都面临问题,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使其风险不断积聚,去年年底,以“e租宝”为代表的线下理财公司频繁爆雷,涉众投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另外,经济下行导致传统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持续暴露,利润不断收缩,金融行业面临巨大的挑战,潜在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逐渐增大,一旦爆发金融危机,金融消费者是首要受害群体,而我国投资者的不理性特点加剧了其负面影响。在当前经济下行、金融创新泥沙俱下背景下,如何防患于未然,加强涉众投资行为监管,超前布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具现实意义。

二、当前我国金融风险从“个体”逐渐蔓延到“群体”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金融机构发展陷入瓶颈期,风险不断集聚  

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L”型筑底趋势明显,经济下行压力陡增。经济大环境的变化对我国传统银行业冲击巨大。如图1所示,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持续走高,2016年第1季度高达1.75%,不良贷款率的增长严重侵蚀银行利润空间,加大银行经营压力。另一方面,银行盈利能力逐渐走低,如图2所示,我国银行业资产利润率从2012年第1季度的1.43%下降至2015第4季度的1.10%,盈利能力的弱化导致利润空间逐渐收窄,银行发展面临困境。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落地,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存款者的利益,但属于事后防范,缺乏前瞻性保护。传统金融机构发展承压更加凸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前些年,我国经济发展稳步向上,银行经营稳定,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只是个体事件,尚不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但在传统金融机构发展放缓、存款保险制度出台背景下,传统金融机构为了拓展盈利空间,体量巨大的理财资金投向往往过于激进,杠杆不断放大,传统金融机构自身经营风险逐渐累积,一旦风险暴露,将会对众多金融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

图1:2012Q1-2016Q1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变化趋势图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图2:2012Q1-2016Q1我国银行业资产利润率变化趋势图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新型金融创新降低准入门槛,金融服务半径扩大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为各行各业创新发展提供新思路,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型金融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互联网信托、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保险、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众筹、网贷P2P等金融业态层出不穷。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对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空白具有积极意义,拓宽投资者的投资渠道,降低投资门槛,享受更加便捷、高效、及时的金融服务,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打通了物理渠道的壁垒,实现传统线下金融业务的线上化,服务半径扩大。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假借金融创新的外衣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去年年底,“e租宝”事件把行业发展推向风口浪尖,一些企业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而这些企业的投资者主要以中老年人为主,不但造成投资者巨大的经济损失,易引发区域性的金融风险,也对社会稳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互联网技术下的金融风险具有更大的隐秘性、破坏性、强传染性、不可抗性。

(三)金融产品更具复杂性,加深信息不对称

传统金融产品主要以存、贷为主,支付结算大部分通过银行完成,转账汇款渠道较为狭窄。传统的存款产品主要以定期为主,期限结构较为单一,贷款产品主要针对具备抵质押物或者担保的企业和个人,贷款投向主要为实体经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居民对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上升,金融产品期限结构、资金投向领域、资金支付渠道等不断丰富。但另一方面,金融产品杠杆率不断上升,资金的逐利性使得理财资金更多的投向资本市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也存在资金安全漏洞问题。场外配资是2015年股灾的主要诱因,高杠杆放大了金融风险,2015年底,线下理财公司频繁爆雷,问题的根源在于资产端的逐利性驱使,资金大部分投向房地产和资本市场,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但金融产品的复杂性提高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产品的提供方处于优势地位,金融消费者权益处于被侵害的边缘。

(四)金融消费者投资水平不高,羊群效应明显

从金融服务需求方来看,金融服务供求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使金融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在我国,投资者欠成熟的投资理念加剧了其劣势地位对自身的危害。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时间较短,金融发展相对于西方国家较为缓慢,金融服务和产品单一且高度同质化,投资者缺乏增强投资辨别能力的动力,专业知识严重不足,甚至对于普通的存、贷款产品计息方式也不够了解,即使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对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作用有限,随着金融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普遍应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个性化,金融消费者投资水平不高的负面影响被放大。另外,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存在认知的偏差,银行在我国一直被认为是储蓄和投资的“最佳选择”,长期被贴上“安全”“稳赚不赔”的标签,金融消费者过度信赖金融机构,“羊群效应”明显,对金融交易中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投资需谨慎”等基本原则缺乏深入了解,因为这些认知上的失误而导致的损失,金融消费者很难获得补偿和弥补。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明确监管责任,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协同机制

我国长期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这种监管模式具有各司其职的特点,在初期正向监管效果明显,但随着互联网与金融跨界融合的不断深入,新型金融业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一些新的挑战,比如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企业,监管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但支付宝合作伙伴天弘基金的监管机构为证监会,余额宝用户既是支付宝客户,也是天弘基金的投资对象,兼具双重身份[10]。另外,当前财富管理公司跑路现象频发,投资者损失惨重,究其原因,其本质从事金融借贷业务,但财富管理公司只是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要求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没有金融企业的高门槛要求,明确财富管理公司监管责任迫在眉睫。2015年11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人民银行、银行会、证监会、保监会明确分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但缺乏具体的指导意见。具体的,第一,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为牵头单位,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下属的类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沟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第二,监管思路应由机构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对符合法律规定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第三,加强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数据监测、评估、预警系统建设,通过网络监控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的信息,增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事前保护能力。

(二)严格市场准入,加强金融风险事前防范

随着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不断涌现,衍生出众多新型金融业态,金融服务和产品供给不断增加,但监管不完善导致“监管套利”现象泛滥,众多企业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另外,互联网金融天生肩负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空白的使命,致力于实现普惠金融,降低金融服务门槛准入,金融业务参与群体不断扩大。具体的,可通过加强市场准入、规范运营、完善市场退出三个方面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首先,事前防范是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应主要加强事前防范,在源头阻止金融风险的蔓延,传统金融机构有硬性资质要求,但互联网金融缺乏明确市场准入标准,应对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风控体系、人员配置、系统安全等设置一定要求,对于其中不具备要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进行整改,如果整改后还不符合要求,应责令企业推出[11];其次,规范企业运营,针对企业滥用合同、做出不负责任的承诺、隐瞒不利因素等,应加强格式合同的监管,对企业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另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可借鉴银行监管思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风险准备金、拨备覆盖率适当放宽要求,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虚拟性的特点,可建立权威的第三方评级机构,一定程度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甄别能力;第三,完善市场退出机制,鉴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具备传统金融机构雄厚的资金实力,一旦企业出现风险,金融消费者将遭受巨大损失,可通过设立金融消费者保障基金增强投资信心。

(三)逐渐打破刚兑,提升“轻资产”运营能力

我国金融发展时间较短,为降低潜在风险、维护市场稳定、增强投资者信心,金融机构不得不肩负刚性兑付的“重担”。在早期,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对单一,资本市场发展较为落后,金融产品杠杆率较低,金融机构资金投向领域较为安全,金融风险处于可控范围,金融机构尚能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的崛起,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日益革新,“互联网+金融”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传统金融和新金融机构纷纷借助互联网实现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发展,金融产品更具复杂性,并且杠杆率较高,随着金融机构业务体量的增大,蕴含的风险急剧上升,在当期经济下行背景下,逐利性的趋势使得理财资金逐渐涌入资本市场,过激的投资行为让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为逐步打破金融机构刚性兑付的“枷锁”,第一,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央行征信为中心、以社会征信为辅助的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征信体系,加强金融产品供求双方的信用肖像刻画,降低金融风险,为打破刚性兑付提供基础条件;第二,提升金融服务供给方“轻资产”运营能力,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努力开拓中间业务,打造“大资管”、“大投行”、“大零售”发展战略,降低对传统信贷业务的依赖,去除刚性兑付的外衣,对新金融组织机构而言,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转型提供技术、人员、风控支持,完善信息披露,为投融资双方搭建公平、高效、全面、及时的信息平台。

(四)加强金融服务和产品供给方管理,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为金融服务的供给方。近些年,我国金融机构凭借制度红利获得快速发展,相对于金融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专业和信息优势等方面都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导致金融消费者无法准确判断产品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信息优势,通过片面夸大收益、淡化风险等方式提供误导性的金融产品信息,金融消费者可能会接受一些对他们不利的金融产品,从而增加额外损失的可能性。针对金融服务和产品供给方蕴含潜在侵害金融消费者行为的情形,具体的,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在账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较为完善,应增强民间资本参与金融业的积极性,比如民营银行的逐渐放开,通过引入民间资本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倒逼传统金融机构改善服务质量,降低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由于其发展时间较短,账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经验较为欠缺,第一,加强业务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业务操作规范,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等;第二,构建信息安全网络体系,建立健全计算机安全网络体系,加强资金投入,更新技术手段,有效防范安全漏洞,保障金融消费者资金安全;第三,提升账户安全水平,积极落实实名制要求,构建多层次的用户交叉验证体系,对不同账户安全性设置有差异的资金限制,切实维护账户安全。

(五)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培育合格投资者

2015年底,“E租宝”事件把行业发展推到风口浪尖,2016年初,“大大集团”、“中晋集团”等线下理财公司爆雷事件频发,再次让各界重新审视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影响,据统计,中国现今大约有200万家理财公司,按照贷款余额1000万的规模,体量也达到20万亿,与中国银行业理财资金余额相差无几,一旦理财公司风险集中爆发,将会不可避免引发区域性甚至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一方面,需加强对金融服务和产品提供方的监管,另一方面,必须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资水平,增强风险辨别能力。具体而言,第一,建立金融消费者培训体系,可由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培训体系建设,针对金融消费者尤其中老年投资者,加强网络金融知识和信息安全知识培训;其次,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宣传金融知识,充分发挥互联网在信息传播中的作用。针对老年群体,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渠道加强金融知识了解,对于中青年群体,可通过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提升专业水平,积极引导公众的投资理财行为,维护市场信心。第三,倡导社会诚信建设,提高金融消费者诚信意识,自觉抵制违法金融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六)拓宽金融纠纷解决渠道,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

在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背景下,金融风险具有更大的隐蔽性、破坏性、传染性,2015年底,“E租宝”事件的爆发让人们开始关注涉众投资,2016年初相继爆发的“大大集团”、“中晋集团”事件把行业发展推到风口浪尖,涉众投资行为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金融纠纷解决渠道狭窄,众多投资者过激的维权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为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向金融消费者提供多渠道纠纷解决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通过诉讼解决,诉讼具有专业性强、成本高、时间跨度长的特点,对于互联网金融纠纷而言,由于其投资金额小的特点,投资者往往不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第二,通过仲裁调解,仲裁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适用于投资金额较小的金融纠纷,各地可成立专门的金融仲裁庭,制定相关规则并加快落地步伐;第三,通过第三方调解,可成立由金融产品供求双方之外的人员组成的民间组织,发挥其独立性、中立性优势,专门解决金融纠纷;第四,建立在线解决机制,金融消费者可借助微信、微博、QQ、自媒体等渠道进行维权,另外,充分发挥社会化的公益平台和行业协会作用,凭借自己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纠纷的解决,组织协调和谈判,有效解决纠纷[12]。

总之,金融的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方式,金融产品更加丰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为各行各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思路,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衍生出众多新型金融业态,金融服务的门槛降低,服务半径不断扩大,参与度提高,人们获得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服务门槛降低,金融产品复杂性提高,金融风险具有更大的隐蔽性、破坏性、传染性,极易引发涉众金融投资消费者侵权行为,金融风险从个体蔓延到群体。我国金融消费者投资水平不足,羊群效应明显,一旦风险爆发,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对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应侧重事前防范,提高金融业务准入门槛,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方管理,同时,必须培育合格金融消费者,提升抵御风险能力。随着金融发展的不断变化,新兴金融业态还会不断涌现,金融风险也会不断变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应该与时俱进,根据最新的金融发展特点动态调整。为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第一,避免“一刀切”的监管思路;第二,本质重于形式,进行穿透性监管;第三,逐步培养我国合格机构投资者,降低个体金融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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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