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科技 > 互联网金融 > 动态 > 广州互金协会要求网贷平台审慎开展消费分期业务

广州互金协会要求网贷平台审慎开展消费分期业务

零壹财经2017年03月23日16:30分类:动态

核心提示:3月22日,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加强消费分期类业务规范及风险防控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网贷会员单位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建立完善的风控长效机制,提高风控能力,充分结合平台特点,有选择性地进入消费分期类业务。

3月22日,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加强消费分期类业务规范及风险防控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网贷会员单位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建立完善的风控长效机制,提高风控能力,充分结合平台特点,有选择性地进入消费分期类业务。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中国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切实履行《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点“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及第三点“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的义务,对平台借款人或合作机构推荐的借款人均应对借款人资质、借款用途真实性、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谨慎选择合作机构,合理控制相关业务规模,妥善保管借贷双方交互信息及相关业务资料,防范恶意骗贷,加强信息披露,切实保障出借人利益。 

二、严格落实《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点不得“以歧视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的规定,误导出借人参与网络借贷活动,或未经出借人同意为其提供借贷信息中介服务。 

三、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及《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有关规定,合理制定费用标准,同时不得采取或接受委托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催收。 

四、加强员工经营行为管理,完善项目尽调、审批、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岗位职责分工和检查监督约束机制,防范员工发生与第三方机构、借款人恶意串通等道德风险行为。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表示,将定期检查网贷会员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对相关业务的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

[责任编辑:张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