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探索将具有系统重要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MPA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7年08月06日09:07分类:动态

核心提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7)》指出,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总体可控,行业规范发展逐步实现。未来探索将规模较大、具有系统重要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MPA),对其进行宏观审慎评估,防范系统性风险。

中国金融信息网讯 中国人民银行4日发布《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7)》。报告指出,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总体可控,行业规范发展逐步实现。未来探索将规模较大、具有系统重要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MPA),对其进行宏观审慎评估,防范系统性风险。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是指,从资本和杠杆、资产负债、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七大方面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多维度的引导。

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业的发展变化,中国人民银行不断完善政策框架,自2016年起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MPA。此外,自2016年5月起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扩大至全国范围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对跨境融资进行逆周期调节,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

据了解,这是央行首次提出探索将规模较大、具有系统重要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MPA。

央行报告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推动了金融服务创新发展,为满足日益多样化、差异化的金融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容易导致风险扩散和交叉传导。特别是部分不法分子打着“互联网金融”幌子开展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经过前一阶段整治工作的有效推进,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总体可控,行业规范发展逐步实现。在专项整治工作推动下,部分不规范平台主动退出经营或停业整改,部分不合法平台逐步被清理。

报告指出,下一步,应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加强自律约束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营造鼓励创新、规范运作、有序竞争、服务实体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局面,进一步发挥互联网金融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等方面的政策体系,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行业及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金融数据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构建维护互联网金融安全的技术体系。

二是按照“分类控制,分照管理”原则,加强监管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退出机制和运行规范,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与地方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搭建统一、公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平台。构建以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资金托管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体系,切实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

四是加快金融科技在金融服务中的应用,让金融服务惠及更多领域,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五是探索将规模较大、具有系统重要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对其进行宏观审慎评估,防范系统性风险。

以下为《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7)》专题《促进互联网金融在创新中规范发展》全文: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快速崛起,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虚拟现实等一系列技术创新,广泛应用于支付清算、融资借贷、投资管理和保险等诸多金融领域,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互联网金融发展日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满足多样化、差异化的金融需求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一系列风险事件也影响了经济社会稳定发展。2016年4月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全国各省市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不断爆发的势头得到遏制,行业经营有所规范。下一步,应以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加强政策引导,健全监管制度,营造鼓励创新、规范运作、有序竞争、服务实体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局面。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意义

互联网金融,国际上一般也称为Fintech(金融科技)。2016年3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布的《金融科技的描述与分析框架报告》第一次在国际层面对金融科技进行了定义,即指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形成对金融市场、机构及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模式、技术应用及流程和产品。国内所指的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等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近几年随着数据挖掘、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不断完善,出现了如Atom Bank(英国)、Kreditech(德国)、蚂蚁金融(中国)等一大批互联网金融公司。

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实体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从交易成本理论来看,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终端替代物理网点和人工服务,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资源整合,缩短资金融通的中间链条,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从信息理论来看,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使信息的发布更及时、搜索更快、整合能力更强、数据处理效率更高,能更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互联网经济理论来看,互联网金融产品会随着客户的评价逐渐建立“品牌和信誉”,呈现出边际价值递增的态势。从长尾理论来看,互联网金融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为小微企业等客户群体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从新信用理论来看,互联网平台所产生的云数据能较为客观的描述交易主体的履约状况和信用水平,展现其商业行为轨迹,比传统金融的事前信用评级信息更为全面深入。应当看到,互联网金融用“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理念对金融服务方式进行变革,但它的金融特性并没有改变。首先,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对象、采用的工具与传统的金融在本质上没有差别;其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没有改变金融行业的风险属性,并有可能使风险表现出更强的隐蔽性、传染性和外溢性。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务模式

(一)传统金融互联网化

为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提高服务效率,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从实体到网络、从线下到线上的转变,增强传统金融服务的有效性和便利性。目前,我国大多数银行业机构已搭建了互联网平台,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途径,拓展服务空间和时间,为客户办理开户、支付、转账、理财、购买各类金融产品、咨询、简易贷款等业务。证券机构经纪业务开户与交易、基金申购和赎回等基本实现了网络化,部分证券机构基于互联网建立了线上商业模式,业务范围不仅局限于传统的证券经纪业务,还开展包括自建金融理财商城、入驻大型电商网站、建立理财超市、与大型互联网门户合作等新型业务。保险机构基本都建立了网销平台,实现产品网上销售。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也开始在互联网领域尝试业务创新,开展产品销售、小额消费借贷等业务。

(二)互联网企业金融化

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优势,重新组合各种金融要素,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取得了积极进展。主要业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平台,以及大数据征信等。

第三方支付。指依法取得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中介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其业务类型主要有:网络支付业务、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三类。随着云计算等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第三方网络支付交易量迅速上升。2016年,全国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1639.02亿笔,金额99.2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9.53%和100.65%。据艾瑞咨询估计,2016年第三方支付机构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58.8万亿元,其中支付宝和微信合计约占市场份额的92%16。

P2P网络借贷。主要是指以网络借贷平台作为载体和媒介,为个人之间的借贷提供中介服务。2007年8月,国内首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上线。截至2016年末,全国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共有2795家;全年累计成交额2.41万亿元,同比增长1倍。从发展速度来看,P2P网络借贷累计成交额突破1万亿元,用了超过7年时间,而突破2万亿元,仅用了7个月。

众筹融资平台。主要是指融资者借助互联网平台,为特定项目向众多投资者融资,每位投资者通过少量的投资金额从融资者那里获得实物(如预计产出的产品)或股权回报。2011年7月我国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上线。目前众筹融资的回报方式已经从最初的产品众筹、股权众筹拓展到了慈善捐赠众筹等。截至2016年末,全国共有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212家,通过平台筹资额207亿元,同比增长80.1%。 跨界融合形成的纯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技术除了促进实现金融产品和服务从实体到网络、从线下到线上的转变,更重要的是促进了运营方式的转变,纯粹基于互联网、没有物理网点的互联网银行、互联网证券和互联网保险也应运而生。2013年2月,由蚂蚁金服、腾讯、中国平安等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获批成立。2014年12月,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正式获准开业,成为全国首家互联网银行,随后浙江网商银行、四川新网银行等互联网银行相继开业。2016年3月,东方财富网收购西藏同信证券,并将名称变更为“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国内首家拥有券商牌照的互联网企业。 大数据征信。互联网的大数据纪录了大量以前不可记录的行为,获得了以前无法获取或成本很高的数据,能够更为全面、准确地反映个体的行为模式、决策动机、生活习惯,有助于更为全面的评价个人信用水平,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征信也正在成为金融服务的新业态。如,蚂蚁金服、京东金融依托电商和社交平台积累了大量的用户数据,并据此形成各自的大数据征信,为蚂蚁花呗、借呗、京东白条等个人无抵押信贷产品提供强大的征信支持。

(三)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融合发展

传统金融机构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网点、客户、资金、风控等方面的优势,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科技方面的优势形成了良好的用户体验和互联网运营能力。随着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不断完善,市场需求不断升级,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公司越来越多地寻求合作共赢发展。2017年3月28日,阿里巴巴、蚂蚁金服与中国建设银行宣布战略合作。6月份,中国工商银行与京东金融集团签署了金融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中国农业银行与百度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宣布将共建“金融科技联合实验室”;中国银行与腾讯宣布成立金融科技联合实验室。 此外,随着技术创新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共享模式也应运而生。如百度金融对外开放金融云平台,向同业提供人工智能、大数据风控、支付技术等解决方案;微众银行在其“微众·理财”平台上开通了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手机应用;兴业银行、蚂蚁金融、京东金融等也在打造开放创新的技术平台,加强同业合作,实现共享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区域特色 从全国各省市发展来看,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地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对较快,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均居全国前列,在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北京市充分发挥科研资源聚集优势,加大政策支持,完善配套措施,营造股权众筹生态圈,打造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聚了丰富的创新要素和金融资源,具备登记、托管、中介、法律等服务功能,股权众筹产业链较为完善,已经形成天使汇、创投圈、36氪等全国知名、影响力较强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成为全国股权众筹领域的高地。 上海市借助国际金融中心优势,以网贷平台为先导,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集群发展。在全国率先构建了以网络金融征信系统为核心的征信平台,为网络借贷提供了信用信息支撑;率先成立了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在集聚企业、加强自律、风险防范、宣传推广等方面强化引导功能。目前,上海的网络借贷行业走在全国前列,聚集了陆金所等一批较为知名的网贷平台。百度、京东等互联网企业纷纷在上海设立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 浙江省充分依托电子商务大省的有利条件,加强政府引导,以互联网支付为基础,支撑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2015年2月,《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出台,成为全国首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地方性法规。目前,以阿里巴巴为核心的互联网支付产业已经成为浙江的重要产业,通过互联网支付,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更加便捷的支付体验、更低成本的支付手段、更广应用的支付场景以及综合化支付服务。 广东省凭借自贸区和金融改革试验区带来的政策红利,积极引导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融合发展,培育出了一批影响力较强的从业机构,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重要构成力量。平安集团初步构建了“一个客户、一个账户、多个产品、一站式服务”的服务模式,通过互联网以及大数据挖掘技术,改变了多种金融服务需要不同金融机构才能完成的传统模式。财付通的业务规模居国内同类机构第二位,红岭创投的业务量居国内同类机构首位,腾讯、唯品会等知名互联网企业出资组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加速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及规范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推动了金融服务创新发展,为满足日益多样化、差异化的金融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容易导致风险扩散和交叉传导。特别是部分不法分子打着“互联网金融”幌子开展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照不全,违规经营。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在未取得牌照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业务,引发经营和社会风险。包括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领域缺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第三方支付企业未获得牌照,部分互联网资产管理公司未获得经营证券牌照、销售基金产品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等。有些企业存在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违规经营相关业务的情况,如在P2P借贷领域,部分公司充当信用中介、自保自融等乱象。二是风险管控不足。在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私募基金等领域,由于部分互联网公司缺乏金融从业经验,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足,不具备相应的风险管控手段和缓释能力,在标的项目出现问题时,往往出现大面积违约,引爆的经营风险和信贷风险有可能成为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对地区金融稳定造成冲击。三是从业门槛较低,缺乏自律约束,市场存在无序竞争。部分互联网企业偏离线上经营的定位,组建“地摊式”线下销售团队,销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利用客户信息不对称,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为企业经营留下风险隐患。四是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已具有系统重要性影响,需要防范顺周期波动和风险的跨市场传染。 为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规范有序发展,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4月,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全国各省市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工作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的原则,重点对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四个大的方面开展重点专项集中整治。整治工作中,按照线上线下全覆盖原则,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机构进行摸底排查,将P2P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重点领域企业全部纳入深入核查范围,构建类金融机构“一企一档”体系,将摸底排查、专项核查、投诉举报等信息记入风险管理系统并持续动态维护更新,密切监测相关企业的风险状况。经过排查整治,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了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案件,社会反映良好。 经过前一阶段整治工作的有效推进,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总体可控,行业规范发展逐步实现。在专项整治工作推动下,部分不规范平台主动退出经营或停业整改,部分不合法平台逐步被清理,尤其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逐步落地,监管工作有序开展,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的规范性、透明性有所提高,在历经一轮行业“洗牌”之后,一些创新规范平台将脱颖而出,逐步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

下一步,应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加强自律约束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营造鼓励创新、规范运作、有序竞争、服务实体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局面,进一步发挥互联网金融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一是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等方面的政策体系,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行业及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金融数据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构建维护互联网金融安全的技术体系。二是按照“分类控制,分照管理”原则,加强监管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退出机制和运行规范,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与地方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搭建统一、公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平台。构建以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资金托管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体系,切实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四是加快金融科技在金融服务中的应用,让金融服务惠及更多领域,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五是探索将规模较大、具有系统重要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对其进行宏观审慎评估,防范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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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