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金贷看监管的逻辑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7年11月02日16:32分类:有话

自某机构海外上市以来,现金贷业务饱受舆论媒体的关注。

现金贷,并不是第一个被媒体拉到阳光下曝晒的民间金融业务形态。此前,诸如场外配资、房地产首付贷、校园分期、ICO等民间金融业务形态,都经历过舆论媒体关注而后被监管叫停的过程。

在这一轮互金机构海外上市的热潮中,现金贷业务成为了支撑市场预期的源泉。

这一次,对于现金贷业务的发展,会不会有所不同呢?

作为市场参与主体之一,监管机构抑制市场风险,维护市场规则,是不可忽略和缺少的。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并不仅仅局限于狭义的一行三会为主体的金融行业监管的范畴。在面对违法犯罪方面,更多依托公检法司;在应对金融系统风险和区域金融风险方面,更多依赖一行三会金融行业监管体系;在面对涉众性社会风险方面,更多凭借地方行政金融监管机构的力量。

作为市场参与主体之一,从投资回报率的角度审视,监管的收益就是消减掉的金融犯罪、金融系统风险和区域金融风险、以及涉众性社会风险的规模;监管的成本就是监管体系有效运营的成本、监管的行政风险等等;在时间轴上的监管周期的频率反应了监管的效率。

伴随着科技的发展,监管科技渗透率提升,监管机构的成本得以下降,监管的有效性得以改善。

金融行业监管的逻辑始终是确定、一致、稳定、清晰的。无论是机构监管,还是行为监管。

那么,现金贷是否会导致金融系统风险和区域金融风险呢?是否会导致涉众性社会风险呢?是否会涉及金融犯罪呢?如果是,那么即有体系该如何应对这些风险和问题呢?

导致金融系统风险和区域金融风险的前提,是表内相关业务的规模、风险传导的有效性、以及业务耦合程度和复杂性等等因素。就规模而言,现金贷,通过各种通道回表的规模与即有金融系统存量规模相比,微乎其微,基本可以忽略不计。由于广泛采用互联网等技术,风险传导的机制决定了,相较于传统业务而言,风险传导更有效。即使是在小规模的业务,也会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释放规模,从而显现为金融风险。相较于传统业务,由于业务结构封装复杂,业务耦合程度较高,阻断和隔离风险的时效性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就会递延为金融系统风险和区域金融风险。也就如同场外配资、房地产首付贷、校园分期、ICO等等其他fintech业务模式一样,在特定的产品、交易结构、场景等综合因素之下,现金贷或然地会导致金融系统风险和区域金融风险。

导致涉众性社会风险的前提,是业务的涉众性。无论是行业的资产端,还是行业的负债端,越小额分散,越是依赖互联网,越是容易体现市场感性的变化,对业务预期的影响越大,涉众性规模也就越大。

目前的现金贷业务主要的特征,就是小额、分散、速贷-快周转、普遍对接机构资金、无场景。也就是说,其涉众性,在众多互联网、民间金融众的涉众性,相对于场外配资、房地产首付贷、校园分期、ICO、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在线资管而言,在负债端的涉众性,并不是最强的。这主要是资金来源的属性导致的。

负债端资金来源特征比较:

 

B(持牌金融机构法人主体)

b(非金融机构法人主体)

C(特定合规投资自然人)

c(非特定公众自然人)

抗风险能力

最高

较高

较低

最低

专业性

最高

较高

较低

最低

成本

最低

较低

较高

最高

收益率敏感

最差

较差

较高

最高

违约成本

最高

较高

较低

最低

流动性敏感性

最差

较差

较高

最高

规模

最大

较大

较小

最小

维护成本

最低

较低

较高

最高

稳定性

最高

较高

较低

最低

获得性

最差

较差

较高

最高

从资产端而言,现金贷业务覆盖的客群属于需求刚性、偿贷能力较低、负债敏感性较高、时效敏感性较高、资金获得性较低的客群。理想是解决“急”,而不是解决“穷”的问题,但是两者的区分需要较高的KYC能力。由于互联网外部性带来的信息孤岛效应,在缺乏公共征信服务基础设施而难以抑制多头借贷、过度借贷、高息转贷等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低成本纠纷裁决和违约信用惩罚机制导致了违约成本几近于零,单一机构的风控能力提升并不能体现为KYC能力的提升。对于弱势群体和债务敏感群体,现金贷面临的过度负债导致的社会风险会远远大于其他业务类别。同时,由于缺乏机构间市场等分散风险、发现风险、对冲风险的机制,导致单一机构在整体资产劣化过程中处于持续风险累积的周期。这就导致现金贷必然广泛受到媒体和舆论的关注。

从传递的角度而言,防范金融风险和区域风险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这些风险不至于递延传导为社会风险。

从这几个方面审视,现金贷面临的涉众型社会风险并不是最敏感的,也是或然的。

从涉及金融犯罪审视,针对民间金融领域,一直以来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涉及现金贷的,诸如利率、催收、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投资者保护、特许经营等等,都已经比较完备了。对于从业机构而言,只要不是立意不良,恪守底线,罪罚边界已经非常清晰。

横向比较同是民间金融表外业务的其他业务门类。

小贷业务,资产端主要是中小微企业经营性贷款,并不具备涉众性,年规模万亿,机构数量小于万家,也并不构成系统风险。目前,采用区域牌照监管方式。

网贷业务,交易规模近三万亿,机构数量大于一千家,整体而言,只要进行必要的业务隔离和通道阻断,或然产生系统风险。由于依托互联网,小额分散,资金端和负债端都有涉众性,反倒是由于采用互联网方式涉众型社会风险是大概率事件。目前,采用的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结合银监行为监管的双监管方式。

ICO业务,季度交易增长规模数十亿,机构数量数百家,已经定性为非法而清理关闭。

现金贷业务,整体规模并没有超出万亿的量级,机构数量也并没有超出这两者。资产端的小额分散要求较强的KYC能力涉众性充分体现,但在负债端多为机构并不具备涉众性。所以,采用大于地方金融牌照监管的的方式,在监管强度和监管成本上是否适当,个人认为需要进一步考量。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和区域风险而言,网贷的方式可资借鉴,隔离、阻断表外资产回表的通道即可阻断风险的递延和传导。现金贷在负债端与持牌金融机构的关系,直接将表外劣化资产回表,如果缺少风险对冲和缓释机制,在无法解决互联网外部性带来的多头借贷、过度借贷、高息转贷等问题的情况下,对于持牌金融机构的资产端将在扩表的同时加速进入风险累积周期。所以,首先应该严格规范持牌机构与外部非持牌机构的合作关系,明确信用风险边界的要求,要求现金贷机构主体不得混业。简单任性地回到发放牌照来进行机构监管的老路上,并不能够充分体现监管体系演进完备过程中监管机构的智慧和监管艺术。在能力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引导各现金贷机构增加核心能力方面的投资,建立KYC能力。支持具备这些基础能力的持牌机构开展业务满足市场刚性需求,并履行充分披露信息、产登、存管等基本责任。在依法合规经营方面,根据网络安全法和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得两高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相关违法乱纪行为;根据征信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投资人保护机制,查处违规违法操作,打击违法乱纪行为;建立仲裁等互联网纠纷调解机制,提高合规成本;借助技术手段,建立信息交换平台,打击多头借贷、过度借贷、高息转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公开市场机构的违规行为,保持舆论关注的持续性,防范涉众型社会风险。涉及金融犯罪的,严格诉诸司法。其余,交给市场即可。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湛蓝的科罗拉多河水,切开西部荒原的砂岩,在马蹄湾优美地画出了一个音符,大自然的鬼斧神工给人心灵巨大的冲击。

面对自然界的沟壑,人类或许可以凭借勇气和韧性来跨越;对于人类心灵和思想的鸿沟,仅仅凭借技术的不断完备,或许还是有挑战的。

真正人类的勇者和智者,更多面对的或许是后者吧。

《权力与荣耀》里,临冬城的守夜人们,面对着漭漭无际的黑暗,留给身后的却是光明。

 

(本文原载于财新网,经作者同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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