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与上海两地网贷整改要求对比

浙江互联网金融联盟2018年01月17日14:32分类:网贷

自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布后,各地监管部门开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起草实施细则。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厦门等多地发布了整改要求和细则。

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的学术团队对北京和上海两地的整改细则进行逐条详细对比。

《北京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8大项全文共148条,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应尽未尽义务;违反十三项禁令;违反风险管理要求;违反科技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范;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其他风险提示。

《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与整改工作指引表》,6大项全文共145条,包括违反禁止性规定,违反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相关要求,未履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保护义务,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形,其他风险提示事项。

其中,北京整改要求中的“违反十三项禁令”和上海工作指引表中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细则属于重头戏。

一、上海与北京整改共同重点

封杀P2N业务

北京整改要求明确规定,网贷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除了封杀各种债权转让之外,还明确指出,网贷平台不得对接金交所、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保理公司、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的产品。

上海整改工作指引表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网贷平台禁止“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专业放贷机构及各类金融机构的债权转让业务”。这基本上封杀了上海地区的P2N 业务。

禁止了变相承诺保本保息

上海整改工作指引表禁止了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明确表示设立风险准备金、备付金、客户质保款等各类客户风险保障机制,都应当在备案登记前限期整改。

北京整改要求与其内容颇为相似,亦提到设立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备付金等提供担保或者以此进行宣传均被划定为禁止项。

资金存管要求

北京和上海两地均对资金未实施存管、已实施存管但尚未达到资金存管细则要求的现象提出整改要求。其中,上海更是提出存管属地化要求,未选择唯一一家在上海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客户资金存管机构,需要在备案登记前进行整改,或者在备案登记后的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二、北京在违反风险管理要求方面更为严格

北京整改要求从物理场所管理、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等有关风险管理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主要参照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管理。

北京此次的要求可以称得上最具体、最严格。例如,“要求”不仅封杀了各种承诺保本保息的风险准备金、备用金,还明令禁止P2P对接金交所、小贷公司、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等的资产。

三、上海禁止活期产品

上海整改工作指引表指出,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投资人投资期限不匹配、不对应,包括长期借款被拆分成多个短期借款,或多个短期借款搭配成长期借款向出借人提供各类活期产品,或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向出借人提供各类定期产品、包括在合同协议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到期退出的定期产品。

附:北京与上海整改要求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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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