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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立法视察角谈推进普惠金融建设路径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6年07月27日11:06分类:普惠金融

核心提示:金融机构要提高发展普惠金融的思想认识,政府在加快立法的同时加强农村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农村金融辅助制度规范体系,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弥补传统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的缺陷,真正促使金融能够服务到每一位社会群体。

基于立法视察角谈推进普惠金融建设路径

陆岷峰, 沈黎怡

摘要:普惠金融主要是为社会普通大众尤其是农户以及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普惠金融的发展对于社会进步意义重大,但当前面临着传统金融机构物理网点不足,产品供需不匹配,政府的政策扶植力度不够等困境,而产生这些困境最根本的原因是法制化建设不足导致普惠金融发展缺乏约束力。当前普惠金融法制化建设过程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轻视普惠金融监管、缺乏完善征信体系、没有健全的退出机制,以及对农村地区金融排斥。因此在立法工作中要正视这些不足,同时,金融机构还要提高发展普惠金融的思想认识,政府在加快立法的同时加强农村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农村金融辅助制度规范体系,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弥补传统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的缺陷,真正促使金融能够服务到每一位社会群体。

关键词普惠金融; 立法;  金融机构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金融体系得到良好的发展,但是就目前来说,还存在一个重大的问题:发展失衡。在金融市场中,当金融服务供大于求时,普惠金融很容易得到普及发展,在一线城市,金融服务、金融资源供给远大于需求,所以对于很多一线城市来说,普惠金融根本就是一个伪命题。当金融服务供小于求时,金融服务只能提供给以大客户为主的经营模式,而广大中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往往被忽视,出现了越是需要却越是缺乏的现象,不利于长远发展,这就表示普惠金融主要服务于贫困落后的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

发展普惠金融体系理念的明确提出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同时将该理念正式纳入党的执政纲领。普惠金融是为弥补传统金融体系忽视个别群体需求的缺陷而生,其以小客户为目标,不因地区或群体的差异,而是为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符合其发展需要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在促进社会公平的同时也使得金融体系有了长远发展的可能。

资本有其逐利性,普惠金融在弥补传统金融体系的固有缺陷时便需要政策法律支持。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完善小康社会,《规划》提出到2020年要建立与其发展相符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以提高相关金融服务可得性。该发展规划还要求完善普惠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其相关服务的推进有法律作支撑和保障。到2015年年底,全国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总计为23.5万亿元,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总计为26.4万元,同比增长额度为11.7%,国家政策、法律的引导起到积极作用。

普惠金融针对作为金融弱势群体的小微企业和农户,在具体运营环节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如何更好的为该群体服务,首先就需要一个相应完善的普惠金融法律制度体系,需要相关法律政策对金融监管、风险规避、发展创新等做出规范和指导。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普惠金融的法制化建设对于能否真正推进普惠金融建设,为广大贫困落后地区金融需求主体真正提供金融服务具体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普惠金融的概念是由英文“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翻译而来,意即均衡发展的金融体系。目前我国普惠金融体系并不成熟,如何推进其发展成为一个难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出发,针对普惠金融的不同发展路径做出有关分析。

一、从技术出发推进普惠金融建设。对于发展普惠金融的方式,部分学者站在技术层面作出相关研究:连耀山(2015)认为利用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具有相当优越性,主要在于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突破地域限制,是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途径。朱民武,曾力,何淑兰(2015)从互联网的哲学特性出发,分析其与普惠金融相契合的特点:开放性、共享性、合作性、草根性,从而提出发展普惠金融应借助互联网平台来提高效率。娄飞鹏(2014)认为以互联网的覆盖面较广、综合成本低、推广效率高的优点,是发展普惠金融重要技术条件,并从其发展路径出发分析了加强数据平台建设、提高产品研发投入、多渠道综合化经营的重要性。

二、政策引导推进普惠金融建设。一部分学者认为政府的引导、规划能够促进普惠金融的全面发展:李均锋(2015)认为要推进普惠金融必须强化理念使其深入人心,并制定普惠金融发展战略来推进发展。郭子源(2016)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的角度出发分析相关政策规划对于推进普惠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重要意义。

三、立足小微企业有利于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程书华(2014)认为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关键一步,据此提出丰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创新金融服务的措施。林宏山,林旻,刘金兴(2015)认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是推进普惠金融的核心任务,在此基础上提出小微企业贷款保险的概念来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谢远松(2015)在普惠金融的视角下提出发展小微企业要从政府和银行两方面入手,为小微企业的贷款提供条件和保障。

上述学者为推进普惠金融做出详细的路径分析,但是还存在些许不足。从技术层面来看,以互联网推进建设存在一定制约条件:互联网金融存在与普惠金融的要求相悖反的情况,且推广范围相对有限;从政策引导层面来分析,有关规划、说明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没有强制力量的约束,效果难以保证;从小微企业的角度来分析,扶持其发展虽然重要,却不是发展普惠金融的全部内容,且目前对于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尚无良好的解决办法。上述研究并不能完全解决在金融资源不足时传统金融体系的偏向性,在该情况下,强制性立法对于推进普惠金融的发展具有建设性意义。法制建设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对于发展普惠金融的义务,约束性更强,效果更明确。基于立法的角度研究普惠金融发展路径是当前环境下的务实选择。

三、普惠金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普惠金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传统金融机构积极性不足导致物理网点不足

传统金融机构在发展普惠金融时由于收益率比较低,其商业性的本质注定其发展普惠金融的积极性不高,使得农村地区的金融发展水平、质量严重落后于城市地区。普惠金融主要服务于广大县域、农村地区。从现实的物理网点分布来看,我国农村地区的物理网点不足,例如,县域地区的总体面积占全国约94%,而人口总数占全国的比重为74.4%,但是县域地区的网点占传统金融机构总网点约58%;再从面积分布来看,县域地区每1000平方公里的网点平均数约为13个,这一数字远远的小于城市地区,城市地区这一数字为114.6个;最后从人均分布来看,县域地区每万人享受到的网点数只有1.2个,而城市地区每万人享受到的网点数达到2.5个,我国曾在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指出,在未来5年内要逐步解决乡镇地区金融服务不到位问题,但是在开展这项工作之后遭受到的阻力相当的大。截止2015年底,仍然还有数百个乡镇没有被网点所覆盖,而且地域的发展水平差异也非常大,总体而言,东部地区的网点数和从业数要远超中西部,新型农村机构的分布来看,东部地区也远远超过中西部地区,因而发展普惠金融难度相当大。

表1:2015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区分布

 

营业网点

法人机构

 

机构个数占比(%)

从业人数占比(%)

资产总额占比(%)

个数占比(%)

东部

39.9

44.2

57.7

34.8

中部

23.6

21.1

15.6

24.9

西部

26.8

23.9

19.4

31.1

东北

9.7

10.8

7.3

9.2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表2:2015年末新型农村机构地区分布

 

东部(%)

中部(%)

西部(%)

东北(%)

全国(%)

村镇银行

34.1

29.2

26.4

10.3

100

贷款公司

40.1

13.3

33.3

13.3

100

农村资金互助社

27.1

20.8

31.3

20.8

100

小额贷款公司

28.1

20.5

35.1

16.3

100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2、市场产品和服务供需不匹配

传统金融机构是发展普惠金融的主体力量,但是从目前的普惠金融产品供需市场来分析,传统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普惠金融产品和广大农村地区金融需求主体的需求匹配度很小,同时这些产品的成本以及风险也很高,需要得到有效地解决,其发展的环境也必须得到有效的改善。现阶段,国家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制定了很多惠农政策并且得到有效落实,农村地区的经济也发生了深刻的转变,逐渐呈现出规模化、组织化、集约化、机械化、科技化等,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主体在金融需求规模、多样性等方面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虽然金融需求发生变化,但是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仍然停留在老三样中,即“存、贷、汇”,其所研发的新型金融产品基本上为城镇地区的经济主体服务,可以说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很难满足需求者的需求,因此,目前金融市场上产品和服务在供需上存在着很明显的错配。例如,就最简单的普惠性商业贷款来分析,一般性的中小企业、农户等其资金需求规模比较小,往往分布在几万元以及十几万元而已,但是对于传统金融机构发放这样的贷款,整个流程和大额贷款相比,一点也不简单,甚至更为复杂、繁琐。小额贷款的特点是“小、短、多、快”,而且大部分还没有足值的贷款抵押物作为担保,更多的是用联保、保证的方式,另外贷款的区域较为分散,缺乏良好的抵御风险能力,所有的这样特点给金融机构最终带来过高的贷款成本、贷款风险以及较低的贷款利润。

3、政策支持度不足

 最近几年,政府对“三农”问题重视程度越来越深,并且分别在赋税、货币、监管、等方面给与足够的政策重视,但是这远远无法满足县域以及农村地区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不过对于农信社的政策协调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奖励补贴机制及支农税收政策等一直没有合适的长期扶持政策。传统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一直抽取该地区的资金,但是放贷却少之又少。以河北省为例,2015年中农工建交以及邮储的存贷比仅有不到50%,也就是说从农村地区抽取的资金有一半以上没有用于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再从农业保险政策歧视来分析。现阶段,我国对于农业政策性的保险种类包含玉米种植、小麦以及猪、羊、牛等养殖业,而这些产业的利润其实很低,无法给农民带来丰厚的收入,真正给农户带来丰厚利润的特色产业则根本不会在农业保险之列。另外,对于农业、养殖业的商业保险种类少之又少。因而可以说政府在政策上对普惠金融的建设支持力度非常小,无法满足社会主体真正的金融需求。

(二)无约束力是普惠金融建设当前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

国家出台过很多关于普惠金融的发展规划以及其他文件,比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2016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等等,但是无论是文件还是发展规划,均无法保障其真正实施,约束力较低,这也是当前阻碍普惠金融建设最根本的原因。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制化建设落后。普惠金融主要服务的是农村地区的社会主体,但是现实情况是城市地区的金融需求主体的法律权利过多的受到法学界、新闻媒体、社会大众的关注,而广大农村地区则常常受到忽略。比如,农村地区的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时,农户基本上难以起诉,而且也没有对应的法律措施,这样这种情况基本无法受到司法程序的保护。这就导致了农村地区金融需求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国家提倡发展普惠金融主要是为农村地区落后的社会群体提供相关服务,激活这类社会主体金融消费的欲望,而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型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活动的地区大部分都是在乡镇村一级,国家对这些地区的法律关注度严重不足,无法规范好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发展,而对于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基本上在散见于一些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当中,并且很不完善,甚至普惠金融发展中部分重要的制度还无法从法律当中找到依据。法律没有约束金融机构必须为普通大众提供金融服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在政策上支持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而国家提倡发展普惠金融的种种措施更多只是停留在政府文件中,传统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开发更加适合农村金融需求主体所需产品。因此,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导致没有一个很好的约束力是目前普惠金融建设存在问题最根本的原因。

四、推进普惠金融法制建设的战略思考

(一)国内外普惠金融法制建设现状

1、国际发达市场普惠金融法制建设现状

国外主要的发达国家都基本上有较为先进的普惠金融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体系综合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实践而成。从理论角度来看,从1960年开始,普惠金融法制化的雏形农村金融法制化逐渐成为金融学和法学主要的研究对象,农村地域的金融弱质性、低效率化以及风险的控制需要专门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健全的法律制度对于普惠金融的推进壮大具有重要的作用。从立法角度来分析,无论是实行大陆法的发达国家还是实行普通法的发达国家,不管是实行民商统一的发达国家还是实行民商分立的发达国家,基本上都通过农村政策性金融法、农村合作性金融法、农业保险法(见表2)等较为成熟的普惠金融法典来充实培育该地区的金融市场。发达国家主要以政策性的金融法律制度作为指引,给资金需求者提供资金,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带来发展的资本,最终达到建立完善,融资渠道便捷的农村进市场。合作性金融法律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鼓励合作性金融的发展壮大,正好符合地区农业生产以及农民居住不集中,分散的特性,这不但有利于降低双方交易的成本,更有利于提高双方交易的效率;农业保险制度是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保障,主要防止农业生产不确定性以及发生,保障农业的正常发展,减少损失,提高安全度。

表3:主要发达国家普惠金融法制化简化表

普惠金融

2、国内普惠金融法制建设现状

目前,我国普惠金融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等。法律制度体系为普惠金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做出指导,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对相关机构做出业务运行规定,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另外在有关鼓励其发展方面也有不少相关法律法规,如《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普惠金融法律制度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

(1)普惠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

普惠金融的发展在获得政策支持的同时必须受到规制才能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普惠金融经营活动中存在不少风险,但是目前的法律监管体制不健全,因此无法对普惠金融做出完善的监管。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农村地区的金融监管却相对混乱,法律制度不成体系。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受到的监管不仅来自于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还来自于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等。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涉及面较广,金融服务多样化,但是法律制度没能对应相关的业务范围以及风险程度做出明确的约束。该现象出现的原因在于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健全,在农村地区尤其明显。各部门之间权责不明,出现的结果就是职能混乱,甚至出现职责重叠或者监管疏漏,更严重的就是相互扯皮或者监管不力的情况。监管不利不仅对普惠金融的推进有制约作用,还为其后续发展埋下隐患。

另一方面,小贷公司作为推进普惠金融的主要工具,其身份尴尬。小贷公司经营的是货币业务,在业务方面属于金融机构,但是该身份在法律层面却没有得到承认,小贷公司还是属于一般工商企业。一般工商企业受到的监管并不适用于小贷公司,因此在监管时难免出现监管不力或者监管混乱的状况。其次,小贷公司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等金融弱势群体,发展过程中应受到政策优待,但是对于小贷公司非金融机构的税收制度却并没有给予其发展优势,因一般工商企业的税税率为25%,金融机构的税率为15%,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小贷公司在这方面并无发展优势,因此在推进金融业务时动力不足,为小微企业及农户提供相关服务存在成本压力。

(2)征信体制不健全

征信体制的健全有助于了解借贷者的信用情况,有利于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规避风险,对普惠金融体系的推进起到重要作用。

自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积极推进征信法规建设。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相对落后,体制不健全,主要是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主,《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等相关条例为配套的体系。完善的征信体系需要多重法律法规的约束,当前法律体系的约束力相对薄弱,约束范围也不够广,不能完全支撑普惠金融的发展。如图1所示,央行征信系统下自然人信用档案数与有贷款记录的人数相差甚远,目前的征信系统还未能将完善的征信信息纳入系统,征信体系亟需健全,相关法律也有待扩充。

图1:央行征信系统自然人信息用档案数和贷款记录人数

(3)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

2008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小贷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该意见指出小贷公司的退出包含解散和破产两种途径。小贷公司的解散和破产是按照《公司法》实施,但是小贷公司具有金融机构的属性,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风险。对比银行业的发展,2015年我国银行业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削弱了机构破产对存款人造成的风险,而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类似制度约束,因此其运营过程存在风险,目前的退出机制并没有对该种情况的退出做出明确指导。

另一方面,《意见》规定合法经营的小贷公司可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目前我国的小贷公司在数量上不足小觑,在改造成村镇银行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麻烦,如何跟进监管便是其中的一个大问题:由于小贷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在受到的监管约束方面与金融机构不同,在转制为村镇银行之后,其监管主体出现变化,数量庞大的小贷公司在规模上对监管当局造成困扰,监管资源难以分配得当,监管格局也将发生变化。

(二)普惠金融融立法的主要路径

现阶段关于普惠金融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普惠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很多阻碍,这就需要从法律上进行完善。2016年1月15日,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规划提出,逐步制定和完善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系统性的法律框架,明确普惠金融服务供给、需求主体的权利义务,普惠金融的法制化建设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但是未来政府制定完善的普惠金融的法制化时,更多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完善普惠金融监管

普惠金融的良好运行需要法律制度来规范,目前普惠金融法制监管不到位,农村地区的监管相对混乱,就需要明确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约束。首先,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法制不成体系,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农村的现实状况来制定基本法,完善符合其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其次,我国实行分业监管,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应主要由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相关法律必须明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监管主体和内容。另外,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具有多样性,监管当局必须应对不同业务,不同风险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进行约束,使得农村的普惠金融有法可依,形成体系。

在有关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方面,其金融机构的身份还是有待认可。小贷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业务,受金融当局的监管更有利于其健康发展,也为监管活动减轻负担。其次,小贷公司主要为小微企业等群体服务,法律地位的认可有助于其业务范围的拓宽,其融资成本也可进一步降低,降低税收和运营压力,为小贷服务的进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2、促进征信体制建设

普惠金融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农户等金融弱势群体,而征信体制的建设有助于改善地区信用条件,为普惠金融的推进创造良好环境。

我国征信体系主要包括公共征信系统和私营征信系统,公共征信系统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推进,征信机构则受到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进行。完善的征信体系必须由两者共同推进,公共征信系统的信息收集方式比较窄,私营的征信机构的渠道较广。目前,从法律上优化征信体制的法制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完善信用激励和惩罚制度。普惠金融在推进过程中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和优惠政策,信用体系的建设应在该过程中有所体现。根据信用评级来制定有关信贷准入及其额度的法律体系,对于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和农户,降低其利率水平,提高其融资可得性来起到奖励的效果;对于失信行为则加大处罚力度,明确相关惩罚措施。

(2)加强对于征信机构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征信机构的信息收集渠道要比公共征信体系的渠道更广,但是也因此带来问题。有关征信监管的法律制度还未健全,征信机构在征信过程中是否会损害个人的利益,征信机构的信用是否得到保证,目前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说明,相关法律还需推进[13]。

3、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于小贷公司的市场退出做出了规范,规定退出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贷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准金融机构,其经营活动中存在风险,一般工商企业的破产退出条例似乎并不完全适合小贷公司。目前对于小贷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普遍欠缺,但是已有地区先行,如广东出台的《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该指引是全国首个对小贷公司规范退出机制的指导文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减少注册资本后实际注册资本的限额。股东难以撤资是小贷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一大难题,相关法律也并未对其做出规范,在普惠金融法制建设过程中可参考广东省的实行文件,对此作出改善。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的进行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如此民间资本便对小贷公司失去了控制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推动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的设立。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对于深化金融改革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小贷公司在转制为村镇银行应因考虑保留其民间资本的控制权,相关法律制度也需对此做出改善。

4、改善金融排斥

普惠金融体系的推进是为弥补传统金融体系的不足,即金融排斥的问题。虽然目前有关普惠金融的法律制度对于普惠金融机构的设立以及资金支持方面做出相关指导,但是在直接改善金融排斥现象方面还有不足。在严重的金融排斥现象中,金融机构并不对相关信贷群体的信用水平做出分析,而仅根据其地区,经营规模等因素做出接受或者拒绝放贷的判断,因此法律应对金融机构对于特殊群体的信贷歧视行为做出明确规范。

参考美国反信贷歧视立法,《平等信贷机会法》、《社区再投资法》等都对金融排斥现象做出相关指导,且颇有成效。作为借鉴,中国的金融排斥现象也需类似法律制度对其做出规范,为银行业设定为金融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义务。在立法过程中也需把握金融活动的灵活多变性,基于金融活动的风险程度做出相关划分,不应在缓解金融排斥的同时忽略金融机构的发展,重视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性。

五:结论与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几下几个结论:

(一)普惠金融的发展十分重要;

(二)当前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着传统金融机构物理网点不足、供需不匹配以及政府政策支持度不足的窘迫;

(三)无约束力是普惠金融建设当前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

(四)对普惠金融立法十分重要,且条件成熟,在立法中应该重点做好完善普惠金融监管,促进征信体系建设,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改善金融排斥。

建议:

(一)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提高对发展普惠金融的认识并将其作为一种义务。

国家提倡发展普惠金融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农村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这是关系到小康社会、和谐社会能够实现的重要大事,金融机构应该提高发展普惠金融的思想认识,将其作为一种义务来发展,而不是只让这种提倡作为一种道义号召。

(二)加快立法进度同时也要加强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要向发达国家那样重视普惠金融的立法工作,加快立法进度。同时还要加强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程度较低一大重要原因即网络基础设施较差。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建设属于政府主导的公共工程。在贫困落后地区建设互联网因为较低的投资回报率、过长的回报周期、偏高的使用费用等因素使得单靠市场很难推进,从而无法实现对落后地区网络的全面覆盖,这也是普惠金融很难渗透到农村地区一条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必须依靠政府提高对网络基础设施的资金支持,并且在政府的引导下,扩大市场参与度,在最大程度上引导资金投入到这方面的建设。有条件时可把光缆铺设到贫困落后的农村地区或者偏远地区,另外使用财政补贴农户网络使用费,为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普及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

(三) 构建农村金融辅助制度规范体系

在辅助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时存在信贷信息不对称、对农村金融担保制度的限制过度,农业保险也未完全形成等问题,因此在建设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因对完善农村金融立法和重建并完善相关制度同等重视。 

(四)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

传统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面临着很大的缺陷,但是随着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不足逐渐得到弥补。当前应该积极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发展互联网金融,鼓励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保障其公平的市场地位以及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用互联网金融促进普惠金融真正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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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陆岷峰,王虹.民间金融体制的完善与深化改革研究[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4):43—46。

(作者陆岷峰,男,汉族,(1962-),江苏金湖人,教授、博士,中国普惠金融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南京),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江苏银行总行董事办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宏观经济、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作者沈黎怡,女,汉族,(1994-),江苏无锡人,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