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现金贷(2)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7年10月24日10:37分类:网贷

后记:

本文发出之后,同业从业和媒体等找我商榷,期间颇有些把概念大而化之之处,这里补充几个细节:

1、利率和罚息,不是一回事儿。罚息是违约之后出现的,作为对违约行为的纠正,自然会比较高。至于多高,需要研究和商榷,《利率史》也只是给出了一个实证框架而已,罚息年化比率和分期融资利率是两个概念,且不可以累加混为一谈,简单冠以“高利贷‘的说法;

2、对于放贷人,需要核验资金来源,自有合法资金没问题,其他诸如线下标会、和会等加杠杆方式则视同资金来源不适当,如何约束之,是平台的核心能力;

3、借贷人负债,关键是要征信记录,即使预期-甚至形成坏账,有偿还能力之后,需要偿还,征信就是要盘活信用,更多不仅仅是是贷前,而是贷后;

4、贷后,追偿,实则记录用途和还款能力变化,不仅仅是催收那么单线条;

5、贷前评估适当性,这就是那句话-救急不救穷,至于那种主观意愿不足的和本来就心存不良的,谁也救不了;

6、线上平台过强的媒体属性带来的外部性如何约束?这和风控有关;

7、监管的成本和平抑风险的收益如何评价与平衡?

8、至于需求,不是所有需求都应该得到满足的,更不用打着“极致”的互联网的噱头,还是那句话-他要吸毒,你还要给他递上烟枪吗?

9,技术对于某些问题处理是有效的,但技术也有适用范围和效能边界,技术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技术是万万不能的,必要但不充分。

10、其余,还有很多问题不一而足,需要各方共同研讨。在外部性强化,基础设施不充分,早期的阶段,更多是建议结合场景来提供信用借贷,更有利于规避平台甄别和定价的挑战,有利于提高违约成本,也更容易提高对于客户行为的识别,个人认为场景化是小额信用的现实路径。对于放贷人方面,建议平台机构通过降低投资收益率,鼓励小额分散的做法来甄选投资人,特别是面对后续反洗钱的要求。

后续,还有很多细节需要和大家一起探讨,希望能够和各位关注网贷行业的从业者和研究者一起努力,中国的网贷行业面临的挑战远远不止于此,欢迎大家和我联络沟通。

在MFA,面对梵高、莫奈、高更、开普勒、毕加索的作品,心情沉静了下来。人类终究是在演变,不停的演变,也没法简单地二元评价。

(本文原载于财新网,经作者同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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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