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功胜:ICO和STO在中国本质上都是非法金融活动(3)

经济日报百家号2018年12月09日11:04分类:数字货币

这几天,我看到媒体上,尤其在自媒体上炒作,几个华人在海外设立私募基金,投资了大量的虚拟货币,血本无归。据传一位非常有名的华人科学家的去世也与此有关。我们暂时不能确认这个事情的真假。如果是真的,我觉得这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

著名的经济学家和学者陈志武教授在几年之前也谈到过这个问题,他有一段话说:任何新鲜事物都会带来一定激动,甚至一阵热炒,然后回到现实,发现真实情况并非当初发热时预估的那么理想,许多投资者血本无归,空空热闹一场。

讲到这里,大家都会思考,短短几年时间,怎么会让人感觉到一提“互联网金融”,就好像是骗子,或者有很多的骗子混入其中,这个过程有哪些经验需要总结,行业未来的出路在哪里,如何规范健康的发展?

当前,科技与金融的融合方兴未艾,在数字化、信息化趋势下,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等新的业态、新的模式仍会层出不穷,将会继续给金融业带来持续深远的影响,如何引导、发挥科技对金融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促进作用,如何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进行监管,有效地识别和防范风险,寻求监管与创新的平衡,都将考核金融监管者的智慧。

金融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风险性高,外部性强,而且其风险特征表现为很强的隐蔽性、突发性和传染性,一旦经营失败或出现风险,将会波及其他市场主体,甚至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引发金融风险,其影响远大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于其他行业,国际上对金融行业的监管也是十分严格的。

互联网金融仍然是金融,金融科技是金融还是科技?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有一段描述,将金融科技定义为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把金融科技公司定义为提供金融服务或与金融产品非常相似产品的公司。如果说金融科技的本质也是金融,那么就意味着不能套上科技的外衣就变得不是金融,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规矩办,是科技自然定位为为金融提供支持和服务。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无论自称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还是Techfin,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

几年前,互联网金融名字很好听,后来行业在快速发展中出现很多问题和风险,国家对开始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专项整治,大家觉得这个名字不好用了,不断创新新的名称,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无论是ICO还是STO,不管如何故弄玄虚,都应透过眼花缭乱的技术名词,甄别其业务活动时实质。

更应该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其与网络、科技相伴生的技术、数据、信息安全等风险反而更为突出。一方面由于其跨界、混业、跨区域经营特征,相关风险扩散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广、溢出效应更强。另一方面,接受其服务的多为长尾客户,风险识别能力不高,损失承受能力有限,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现风险,其空间范围和受众数量相比传统金融要翻好几个量级,潜在的社会危害比以前更严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难度也更大。

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该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从过去这些年经验来看,对第三方支付、现金贷、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和ICO清理整治的实践来看,快速识别、及时应对和严格监管的业态和领域都避免了相关风险的集聚和蔓延,这个思路也应该成为未来进行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基调。

此外,市场主体要正确理解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行业自律水平与监管权重之间具有较强的负相关关系,实质上体现的是监管层面对效力和风险的平衡,一旦潜在风险过度累计和暴露,会迫使监管部门降低对监管的容忍度,强化监管的刚性,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从国际金融危机经验来看,从上个世纪8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开始的市场驱动、去监管化和强烈的创新导向等一些变化,某种程度上种助长了金融市场发展的无序性。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组织与金融监管部门无一例外转而对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

我们观察过去几十年来国际金融监管的动态演进,都可以观察到这样一个变化的轨迹。由此可见,市场主体需要深入地理解效率与风险的平衡,合理的认识市场驱动与政策环境的相互作用,既要注重创新和效力,也要提高自律意识,希望从业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谨慎经营。要向社会展现互联网金融业的良好形象,要善用社会各界对我们这个行业的良好期望和支持,自觉地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市场自律建设,保证行业发展的有序与规范。

一直以来,人民银行支持市场主体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领域的探索与实践,但这些探索与实践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我们也在积极推进健全金融与科技融合下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有几点想法与大家分享:

一、金融活动必须接受严格的市场监管

任何金融活动都不能脱离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的本质。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准入管理的主体、日常监管的主体和从业机构展业空间范围应该保持一致。要有责任明确的监管主体和清晰的日常监管规则,并坚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防止监管套利,不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还是金融科技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落实穿透式监管,只要做相同的业务,监管的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应该大体一致,不应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监管标准宽严不一,引起监管套利。

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金融监管部门与相关的执法部门密切合作,近年来,我们和公安部们配合的非常好,相互支持,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采取零容忍,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为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发展营造良好健康的环境。同时,为整个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三、充分应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支撑能力

随着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金融产品创新的周期越来越短,覆盖大范围人群的能力越来越强,相应风险的积累程度和传播速度也被放大,对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进常态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机制,加快监管技术平台的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支持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中心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风险技术分析平台,支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设国家互联网金融监测平台。

四、发挥好行业自律对行政监管的补充和支持作用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自2016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服务监管、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初心宗旨,按照国家关于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部署,切实发挥统计监测、登记披露、信息共享、举报受理等基础设施作用,深入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和标准规则的建设,扎实开展从业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教育,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也积累了宝贵经验。

希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继续在东荣会长的带领下,发挥好监管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建设与行政监管相配合的行业治理的长效机制,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和长效监管的配合支持,共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经济日报 记者陈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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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山晓倩]